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1061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七百三十元,由张月东、白玉珍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四百六十一元,由张月东、白玉珍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赵 越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