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0913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09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前高米店盛坊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强,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学义,北京市浩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于辛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于殿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纯,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宿舍。
上诉人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仪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16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徐德芳、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并分别于2011年4月26日、2011年5月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1年6月8日、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义,被上诉人集仪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玉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仪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集仪通公司自1999年与北仪公司产生加工承揽业务至今,集仪通公司为北仪公司加工承揽各种金属制品、金属结构等零部件,并分别与北仪公司签订《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对加工零部件的名称、种类、质量、价款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合同约定,集仪通公司在其工厂内根据北仪公司提供图纸进行加工并负责完工零件的转运。合同签订后及时保质保量的履行了合同,然而北仪公司自2007年至今一直拖欠集仪通公司加工承揽款961
759.95元未付。现请求北仪公司支付加工承揽款961 759.95元及自应付之日至2010年10月26日逾期付款利息115
879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由北仪公司承担。北仪公司主张集仪通公司违约没有依据及证据。北仪公司已经向集仪通公司出具3张欠款单并已经收取集仪通公司出具的发票,能够反映出北仪公司对欠款数额的确认,对双方合同关系和货款数额的确认,并且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集仪通公司不存在违约,即使违约北仪公司也已经认可,请求驳回北仪公司的反诉请求。
北仪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集仪通公司的诉讼请求。集仪通公司说从2007年至今北仪公司欠付96万余元,从2007年至2010年8月,北仪公司共给付集仪通公司4
435
913.35元,北仪公司查账显示不欠集仪通公司钱。集仪通公司的利息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96万元是根据哪份合同得来的,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集仪通公司利息计算的起算日期不知是否是发货日期,如果是发货日期,集仪通公司构成违约。集仪通公司60%的合同是超期给付货物。北仪公司提起反诉,集仪通公司迟延供货共计1191天,按照逾期合同标的576
137元的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要求集仪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44 098元,并负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4年起至2010年6月,集仪通公司与北仪公司建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北仪公司负责提供零件图纸,集仪通公司按照北仪公司的图纸要求进行零件加工,并负责零件的运输。合作期间,北仪公司的工作人员曹红印、张景晨曾代表北仪公司与集仪通公司签订了部分《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并负责合同履行的相关事宜。由于双方长期合作,形成了滚动式订立合同、供货,滚动式付款的合作模式。2010年3月17日,北仪公司的工作人员曹红印在2份《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帐外欠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钱款清查表》(以下简称清查表)上签字确认:北仪公司欠集仪通公司款项分别为
41 939元和501
361元,同时北仪公司的财务工作人员宋秀云亦在该2份清查表上签字确认:北仪公司已收取集仪通公司开具上述款项的发票。其中曹红印签字的《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帐外欠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钱款清查表(曹红印)》中第五项为铅笔书写,经一审法院询问,集仪通公司称,铅笔部分由其单方书写,该笔款项为双方在对账时遗漏的项目,该合同项下零部件已由集仪通公司加工完毕并已将货物送至北仪公司,但集仪通公司未能提供相关送货单予以佐证,且北仪公司亦不予认可。2010年6月20日,北仪公司生产部的工作人员张景晨向集仪通公司出具单据1张,载明北仪公司欠集仪通公司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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