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09131号(4)
887 665.25元。在此期间,北仪公司共向集仪通公司付款4 880 464.1元。由此计算得出的欠款数额为1 007
201.15元。但北仪公司认为集仪通公司于2006年开具的7张增值税发票实际是支付锻件厂的货款,其主张根据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合同与发票对照表计算得出的欠款数额应为469
907.45元。
再查明,北仪公司与集仪通公司均认可双方采用滚动式供货、滚动式付款的交易方式。根据集仪通公司提供的北仪公司向集仪通公司出具的应付账款询证函中载明:截止2008年11月30日,北仪公司共欠集仪通公司货款1
242 408.70元。由此可知,北仪公司在2009年的付款1 242 484元和在2010年的付款 443
863.75元应首先滚动支付2009年之前的欠款,但集仪通公司主张北仪公司有欠款事实所依据的2张《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帐外欠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钱款清查表》中,既包括2008年北仪公司未付款的合同款项,也明确写明了北仪公司所欠款项的具体合同编号。经本庭询问,集仪通公司未能对这一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帐外欠北京集仪通工贸有限公司钱款清查表》、《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应付账款询证函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仪公司与集仪通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集仪通公司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北仪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关于北仪公司是否欠付集仪通公司加工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一节。本院认为,集仪通公司根据其出具给北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与北仪公司付款总额计算得出的欠款数额为1
007
201.15元,但北仪公司对集仪通公司于2006年开具的7张增值税发票不予认可。而北仪公司依据应付账款询证函及之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与其付款总额计算得出的欠款数额为469
907.45元,但集仪通公司认为双方除北仪公司提供的72份合同外还有其他合同。可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每笔付款具体指向哪份合同,又不能计算得出一致的欠款数额,在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总供货金额及欠款数额的情况下,鉴于集仪通公司出具的2张欠款清查表以及1张欠款单据上均有北仪公司外协员曹红印、张景晨的签名,且上述人员也曾作为北仪公司的联系人与集仪通公司签订过《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单据认定北仪公司向集仪通公司支付加工费并无不当。北仪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集仪通公司加工费,应当给付逾期支付加工费的利息。北仪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计息方法有误。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生产制造部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付款待北仪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按照钱款清查表涉及的35份合同加工周期截止日期次日计算至2010年10月26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的利息总额为12万元左右。故一审法院判决北仪公司向集仪通公司支付利息115
556元在数额上亦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北仪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判决北仪公司向集仪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北仪公司要求集仪通公司承担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144
098元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并未对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其次,北仪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接受货物时向集仪通公司主张过延迟交货的责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集仪通公司延期交货而给北仪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北仪公司主张集仪通公司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
144 098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仪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四十九元,由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九十一元,由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元,由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