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3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东,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3号楼B座1502。
法定代表人曹进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晓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兆晖、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7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晓东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2月,首都公司收取李晓东2万元作为保证金,由李晓东申请了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宣武门营业部(以下简称宣武门营业部)营业执照,李晓东为负责人。后保证金原件等物品被案外人封华偷走后,首都公司开始反悔。2009年1月5日,首都公司要求李晓东在显失公平的管理责任书上签字。2009年1月13日,案外人封华等人对李晓东无理滋事后,首都公司要求宣武门营业部停业。后首都公司拒不返还李晓东交纳的2万元保证金、相关垫付的费用1500元、李晓东在首都公司账户上剩余的款项7200元以及李晓东为首都公司先行垫付的房租18
000元。故李晓东诉至法院,要求首都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及其利息(自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3月25日按照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3月26日起按照每日 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要求首都公司返还李晓东办理宣武门营业部证照等垫付费用1500元(包含办理证照的费用和李晓东的人工费);要求首都公司返还剩余在账户中款项7200元;要求首都公司返还李晓东先行垫付的房租18
000元(1年的房租费用),并由首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首都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都公司认可收到了保证金2万元,在扣除5000元的管理费和300余元的保险费后可以退还,但李晓东没有出具保证金的原件,且在1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李晓东的合伙人封华对于保证金提出异议,故首都公司暂未退还,如果法院判决退还保证金,首都公司表示同意;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等垫付的费用,因属于加盟营业店应当自己负担的费用,不应由首都公司承担;关于账户余款问题,李晓东应当举证证明,李晓东仅提供了其中的一页账户,不足以证明余款问题;关于房租问题,首都公司与李晓东的合同是从2008年12月2日开始,但李晓东的房租是从2008年10月9日开始起租的,故房租与首都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李晓东作为乙方与北京中大富豪宾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117房间,使用面积15平米,作为办公用房;房屋的租期自2008年10月29日至2009年10月29日止;房屋年租金为18
000元,月租金1500元。李晓东称支付了2008年12月2日到2009年12月25日期间房租18
000元,双方认可支付方式为李晓东交钱给首都公司,首都公司出具支票后交给李晓东支付房租,开具的发票名字为首都公司。
2008年12月2日,宣武门营业部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晓东,营业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25号(中大富豪宾馆117室)。
2008年12月,宣武门营业部支付公司设立登记及营业执照副本费用310元、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费用10元、刻章费用50元、代码证书费用30元。
2009年1月15日,宣武门营业部作为乙方与首都公司作为甲方签定《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门市管理责任书》,约定:根据首都公司门市部发展需要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开办门市部,由乙方负责管理,时间为2008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1日;乙方开设的门市部须遵守北京市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如果出现违规现象而造成经济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直至取消乙方的经营管理权;乙方服从甲方统一领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乙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宣传、统一计调、统一财务、统一报价;乙方根据甲方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具体实施所制定的经营工作计划;向甲方如实提供经营报表并依法纳税;执行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劳务;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2万元,乙方代表本部门签订本责任书后应一次性交清,如乙方在经营中出现问题或违反有关规定且不能妥善解决,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保证金扣除后,乙方须在3日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如甲乙双方终止此管理责任书,终止期90天后在确认乙方没有任何遗留问题,甲方须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乙方应每年向甲方交纳管理费5000元;乙方所在部门房费、办公费、业务费均纳入部门成本,并自行解决流动资金,乙方因独立业务所引起的经济纠纷及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处加盖首都公司印章,乙方处由李晓东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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