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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38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五元,由李晓东负担三百七十六元(已交纳),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八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九十元,由李晓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二〇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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