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08419号(2)
2009年11月23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第一份工程移交验收单,载明:验收内容为防火门已安装完毕,五金齐全,钥匙已交,数量为25樘,验收结论为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怀建工程公司经办人在接收单位处签字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10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第二份工程移交验收单,载明:验收内容为钢质防火门、防火窗已安装完毕,五金齐全,钥匙已交,数量为708樘+3樘,验收结论为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怀建工程公司经办人在接收单位处签字予以确认。
2010年6月10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工程验收单,载明:验收内容为钢质防火门已安装完毕,五金齐全,钥匙已交,数量为44樘,验收结论为综合楼首层8樘,2-5层各9樘,共44樘防火门钥匙已交,五金齐全,但未做最后竣工验收,此单据作为钥匙交接及安装完成证明使用。怀建工程公司经办人在验收结论落款处签字予以确认。
2010年10月15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防火门供货安装结算书,载明:三间房东方活力工厂项目防火卷帘门、钢质防火门、防火窗及五金件供货安装结算价款651
454元(详见附件资料)。怀建工程公司项目工程师韩艳在买受单位处签字予以确认。结算书后附结算汇总表、分项报价汇总表、报价明细表、结算明细表、工程洽商记录。
诉讼中,鸿安恒业公司与怀建工程公司均确认已付款金额为372 000元,余款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鸿安恒业公司与怀建工程公司签订的《三间房东方活力工厂项目SOHO1#-6#楼防火门合同》、《三间房东方活力工厂项目防火门、防火卷帘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进度款按批支付,到场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该批货物金额的60%,安装完毕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5%,消防验收合格并办完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最终结算付款时间为消防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从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
2009年11月23日及同年12月10日,鸿安恒业公司分别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两份工程移交验收单,均载明防火门、防火窗已安装完毕,符合验收标准,验收合格。2010年6月10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的第三份工程验收单亦载明防火门已安装完毕,五金齐全,钥匙已交,虽同时注明未做最后竣工验收,但合同约定防火门进场后,由怀建工程公司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诉讼中,怀建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曾组织进行检验,亦未举证证明其曾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鸿安恒业公司已安装完毕的防火门窗均初验合格。2010年10月15日,鸿安恒业公司向怀建工程公司出具防火门供货安装结算书,载明防火卷帘门、钢质防火门、防火窗及五金件供货安装结算价款
651
454元。怀建工程公司虽未在结算书上盖章,但其承认项目工程师韩艳曾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对结算书载明结算价款不持异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
经法院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确定涉案工程因尚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消防验收亦无法办理,故消防验收条件未成就并非鸿安恒业公司原因所致,而系工程开发商未及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所致,故怀建工程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结算价款金额651
454元,扣除5%质保金额32 573元,已付款金额372 000元,怀建工程公司应付货款金额246
881元。据此,鸿安恒业公司要求判令怀建工程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46
881元以及相应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北京怀建集团智邦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鸿安恒业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二十四万六千八百八十一元、利息一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怀建工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诉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显失公正,损害了怀建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怀建工程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多次指出,韩艳在结算书上的签字只是应鸿安恒业公司的要求而对收到结算书的确认,并不是对结算书内容的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怀建工程公司承认韩艳签字确认,应视为对结算价款不持异议与怀建工程公司的原意大相径庭;结算应是两个单位之间进行,不属于工程师签字就能确认的工作范畴。综上,怀建工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