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朝民初字第17845号(2)
如果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古得奇圣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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