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9704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址为www.010meiao.com的网站上就未经许可使用涉案照片一事发表声明,向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合理支出一千七百五十五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负担29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美奥诊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李德良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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