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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刑终字第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沪高刑终字第8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5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镇X路X栋X单元X楼X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诉人徐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原审被告人伍某某,女,1991年9月7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XX市XX县XX镇XX路X号附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XX市XX县XX乡XX村X组,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冷某,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市XX县XX镇X村X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某某、冷某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被查获的毒品、手机短信内容的照片,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关于抓获冷某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及《工作情况》,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人姜某某、张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冷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告人伍某某联系后,于2010年4月24日和被告人田某某入住XX省X市XX县伍某某已联系好的宾馆。在宾馆内,伍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和被告人冷某一同吸食毒品。期间,徐、伍商议购买毒品事宜。同月26日,伍某某、徐某某、田某某乘坐由冷某驾驶的汽车前往成都市,田某某在伍某某陪同下至银行取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给伍。伍某某、冷某将一包浅黄色晶体状毒品及一包白色粉末状毒品贩卖给徐某某,徐表示还需购买毒品。同月27日,冷某驾车送伍某某、徐某某至银行,徐从其银行卡内转账27,000元至伍的银行卡内。田某某则在徐某某授意下,从银行取款21,700元交给徐,以作毒资。后伍某某将二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徐某某,冷某则按徐的要求将电子秤送至宾馆房间,用于称量毒品。同月28日,伍某某从徐某某处取得2万余元后,又将二包肉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徐。在宾馆房间内,伍某某、徐某某将上述所有毒品分别装入四只“伊利”牌牛奶盒内。

同月29日,徐某某将上述装有毒品的“伊利”牌牛奶盒交田某某携带。同日23时许,徐、田乘坐火车前往浙江省嘉兴市。5月1日,徐某某、田某某在铁路嘉兴站下车后,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下盘查,民警当场从田携带的拎包内查获藏匿于牛奶盒内的全部毒品。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净重100.39克,肉色晶体净重100.36克,浅黄色晶体净重50.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净重99.55克,检出咖啡因成分。

同年5月21日及9月1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伍某某、冷某抓获。

另查明,徐某某到案后检举了他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冷某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伍贩卖甲基苯丙胺251.02克、咖啡因99.55克;冷贩卖甲基苯丙胺150.66克、咖啡因99.55克。被告人徐某某、田某某共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1.02克、咖啡因99.5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伍某某、徐某某是主犯,田某某、冷某是从犯,对田、冷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徐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查获的毒品及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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