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9695号(3)
二、被告美若天成工艺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才宏特约经销服务费三万六千八百元;
三、被告美若天成工艺品(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才宏违约金七千三百六十元;
四、原告赵才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美若天成工艺品(北京)有限公司二十五套WP-06型防雨遮阳篷。
如果被告美若天成工艺品(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由美若天成工艺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沈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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