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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1969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9696号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堡镇镇向阳路西首1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季小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经时代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4号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弓禾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经时代信息有限公司(简称华经时代信息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弓禾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作义,华经时代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弓禾文化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拥有“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摄影作品中编号为FH-23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内容为影星范冰冰、黄少祺婚纱礼服摄影。2010年,我公司发现华经时代信息公司在其运营的http://www.businesstimes.com.cn的网站上刊载了上述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我公司授权,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经时代信息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摄影作品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合理支出1000元。
华经时代信息公司答辩称:域名businesstimes.com.cn是我公司注册,但是我公司已经将该域名许可案外个人使用,因此涉案网站不是我公司运营,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弓禾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6日,上海市版权局颁发了摄影作品“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作者:季小毅”、
“著作权人: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品登记号为09-2010-G-004号。该作品登记证书后附摄影作品中,包括编号为FH-23的涉案范冰冰婚纱摄影作品。
网址为http://www.businesstimes.com.cn/articles/20100226/1267179345_1.htm的网页上有涉案摄影作品,时间为2010年2月26日。在该网页上,未显示有任何上传者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中,businesstimes.com.cn域名对应的网站首页为www.dpschina.cn,主办单位为华经时代信息公司,备案的工商营业执照号码亦为华经时代信息公司的注册号。2010年6月21日,弓禾文化公司对上述内容申请上海市闵行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华经时代信息公司为证明其不是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ICP备案信息、中国万网显示的域名businesstimes.com.cn服务器信息、管理者信息及businesstimes.com.cn的网站参数信息查询结果。上述证据材料均为网页打印件,除ICP备案信息外,弓禾文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
另查,域名businesstimes.com.cn的注册人为华经时代信息公司。
诉讼中,弓禾文化公司表示主张经济损失的依据为其与案外第三方上海我要我爱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许可使用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前者许可后者使用编号为FH-12和FH-23摄影作品,相关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号为09-2010-G-004,许可使用费为2万元每年。
以上事实,有(2010)沪闵证经字第527号、第1460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许可使用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巨星浪漫代言系列1-55”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弓禾文化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主张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华经时代信息公司抗辩其不是涉案被控侵权网站的经营者一节。本院认为,对网站经营者的确定需要结合域名注册信息、网站登记备案信息以及网站标示信息中载明的经营者等方面的信息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涉案网站并未明确载明网站经营者信息,据此无法确定网站的经营者;而域名businesstimes.com.cn的注册公司以及该域名对应的登记备案主办单位均为华经时代信息公司,且华经时代信息公司亦认可域名businesstimes.com.cn为其注册。华经时代信息公司虽提出涉案域名其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涉案网站并非其实际运营,但并未对此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可以认定华经时代信息公司是涉案域名为businesstimes.com.cn网站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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