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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21054号(2)
世纪卓越公司所售《特别关注》杂志系从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牵手文化公司)购进。牵手文化公司具有经营图书、期刊、报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世纪卓越公司在购进涉案杂志时,审查了牵手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特别关注》杂志单期定价为5元。2009年第8期《特别关注》杂志封面显示该发行量达到300万份。特别关注杂志社表示该杂志在2006年、2007年时的发行量为200万册到250万册。
诉讼中,魏克宗表示其本案主张的经济损失是按照《特别关注》杂志的发行量、定价、其漫画占在整个杂志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该杂志的获利等推算出来的。
另查二,魏克宗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漫画网页打印件、《特别关注》杂志、图书发货单、发货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魏克宗为涉案漫画的作者,故对该三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魏克宗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特别关注》中分别将上述漫画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未给魏克宗署名,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魏克宗对该两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于魏克宗主张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魏克宗的涉案漫画均配有一定的文字,并通过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表现作品主题,但特别关注杂志社在将魏克宗的涉案漫画作为杂志文章配图时,所配的文章与与魏克宗涉案漫画的主题毫不相干,使得该漫画脱离了原本要表达的思想和观点,构成了对漫画主题的篡改,故可以认定其侵犯了魏克宗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魏克宗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特别关注杂志社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公开致歉即可,对魏克宗要求其在《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魏克宗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行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魏克宗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本院将根据费用的合理程度予以确定。

此外,世纪卓越公司仅销售了涉案《特别关注》杂志,且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和二OO七年夏季号合订本;

二、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和二OO七年夏季号合订本;

三、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魏克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

四、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克宗经济损失三千元;
五、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克宗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六、驳回原告魏克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特别关注杂志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魏克宗负担100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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