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7151号(2)
二、通过安装有“华语影院”客户端的iPod
Touch和iPhone可以登录该软件界面,软件界面上包括每周更新、高清电影、高清剧场、明星专辑等栏目;在高清剧场栏目中点击《潜伏》,进入专题页面,该页面左侧为电视剧《潜伏》的导演、主演、发行时间等简介信息,上述简介信息下方日期显示为“2011-03-08”,右侧为视频播放列表,选择其中的部分文件均可正常在线播放,视频内容即为电视剧《潜伏》的内容。
诉讼中,视信可观公司和视信世纪公司均表示域名vuclip.cn和“华语影院”软件均于2010年5月转入视信世纪公司名下运营,域名vuclip.cn的备案信息系因疏忽未做变更。乐视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认可“华语影院”软件由视信世纪公司开发及实际经营。
视信世纪公司认可涉案“华语影院”软件中的电视剧《潜伏》系该公司员工上传,但提出其在乐视网公司起诉后已于2011年6月将该剧删除。乐视网公司认可视信世纪公司已经删除涉案电视剧,并表示放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发行许可证、涉案电视剧的光盘、《版权声明书》、《授权书》、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273号、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电视剧《潜伏》发行许可证载明的信息、署名情况以及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的《版权声明书》,可以认定东阳青雨影视公司有权单独处分电视剧《潜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同时,根据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对飞峰星月影视公司的授权以及飞峰星月影视公司对乐视网公司的转授权,可以认定乐视网公司自2008年11月9日起合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潜伏》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五年。虽然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书》的时间晚于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和飞峰星月影视公司作出授权的时间,但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和广东南方电视台在《版权声明书》中对东阳青雨影视公司已经进行的对外授权进行了追认,故不影响上述授权的有效性。综上,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潜伏》在授权期间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华语影院”软件自2010年5月起由视信世纪公司负责运营,故视信世纪公司应对该软件在2010年5月以后引发的纠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现视信世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华语影院”软件中使用乐视网公司享有权利的电视剧《潜伏》,使公众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该作品,故侵犯了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视信世纪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根据公证书显示内容,涉案电视剧被上载至“华语影院”的时间为2011年3月,故涉案侵权行为与视信可观公司无关,故对乐视网公司针对视信可观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乐视网公司认可视信世纪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且表示放弃要求其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根据现有事实不足以确定乐视网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视信世纪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和视信世纪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影响范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视信世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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