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622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6222号
原告苏凝。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曼。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祥,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森榕。
原告苏凝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凝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关曼,世纪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特别关注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黄森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凝起诉称:我是职业漫画家,专业从事漫画创作,至今已发表漫画作品数万幅,出版漫画单行本五十余册。我的漫画作品广为传播,在国内外多次获奖。2010年,我在世纪卓越公司购买到了《特别关注》杂志。我发现该杂志2006年第2期和2006年第4期上擅自使用了我创作的两幅漫画,未为我署名,未支付费用,且对作品进行了修改。经查,《特别关注》杂志创刊于2000年10月,由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版并面向全国发行,单期发行量超过300万册,在期刊界影响重大。我认为,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自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世纪卓越公司未经我许可销售、传播侵权杂志,与特别关注杂志社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我起诉要求:世纪卓越公司停止销售,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出版、发行、销售侵权杂志;世纪卓越公司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及《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特别关注杂志社赔偿我经济损失16
000元、精神损失费510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490元。
被告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是合法出版物;我公司作为销售商,是从正规渠道进货,来源合法,且在进货及销售时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我公司销售涉案杂志不构成侵权;即使涉案杂志是侵权的,我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仅仅是停止销售涉案杂志,而不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苏凝的诉讼请求。
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答辩称:第一,苏凝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漫画的著作权人;第二,我社没有侵犯苏凝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社未将涉案漫画的内容部分做改动,没有歪曲涉案漫画的表达内容;第三,苏凝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社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我社愿意按照国家有关稿酬标准或者同类漫画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的3倍,即每幅180元的标准对苏凝进行赔偿;第四,本案系恶意诉讼,我社不应承担苏凝主张的合理费用开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苏凝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中国新闻漫画网(网址为http://cartoon.chinadaily.com.cn)上刊登了两幅苏凝创作的漫画。第一幅漫画为一位男子叼着烟开车,车顶上方的烟囱冒着烟圈,漫画标题为“无题1”,下方作者署名苏凝,创作时间2005年8月;第二幅漫画为一男子穿戴整齐,手托帽子,衣物上挂满了各种名牌吊牌,头部却有多个补丁,该漫画标题为“富足与匮乏”,该作品署名及创作时间同上。上述两幅漫画均为彩色。
《特别关注》杂志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编辑、出版、发行的刊物。特别关注杂志社在其《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第30页为文章《挣多少钱算够》配图使用了上述第一幅漫画,未为苏凝署名且对该漫画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即减少了该漫画中车顶烟囱里冒出的烟圈,同时漫画的色彩被改为黑白色,并进行了缩小处理,上述文章主要讲述了作者对挣钱目的及生活方式的理解;在《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夏季号合订本第48页为文章《出差综合症》配图使用了上述第二幅漫画,未为苏凝署名且对该漫画做了修改,即减少了该漫画中点缀在男子身上的名牌吊牌,对作品进行了缩小处理,且作品颜色也被改为黑白色,上述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对主人公因经常出差所出现的几种症状的描述。
2010年9月12日,苏凝的委托代理人董世连以12元的价格从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上订购了《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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