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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16222号(2)
世纪卓越公司称其销售的《特别关注》杂志系从北京牵手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简称牵手文化公司)购进,并查验了牵手文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苏凝对此不持异议。
另查一,《特别关注》杂志单期定价为5元。涉案春季号合订本收录了2006年第1期至第3期,夏季号合订本收录了2006年第4期至第6期。2009年第8期《特别关注》杂志封面显示该发行量达到300万份。诉讼中,苏凝表示应依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特别关注杂志社则表示该杂志在2006年时的发行量仅有200余万册。
另查二,苏凝还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快递费53元及交通费33元。
上述事实,有漫画网页打印件、《特别关注》杂志、图书发货单、发货证明、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票、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根据中国新闻漫画网上刊登的涉案两幅漫画的署名,苏凝为涉案漫画的作者,对该两幅漫画享有著作权。
特别关注杂志社未经苏凝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和夏季号合订本中分别将上述漫画作为文章配图使用,未给苏凝署名,未支付报酬,且对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故侵犯了苏凝对该两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
对于苏凝还提出特别关注杂志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其一,关于第一副漫画作品,苏凝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特别关注杂志社的涉案使用行为歪曲、篡改了该作品;其二,对第二副漫画作品,苏凝漫画的标题为“富足与匮乏”,漫画内容旨在反映人物物质上的富足与精神或知识上的匮乏形成的强烈对比,而特别关注杂志社将该漫画用作文章《出差综合症》的配图,二者在主题上存在明显偏差,构成了对该漫画作品主题、观点的歪曲和篡改,故可以认定其侵犯了苏凝对该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综上,苏凝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特别关注杂志社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的具体媒体,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特别关注杂志社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公开致歉即可,对苏凝要求特别关注杂志社在《讽刺与幽默》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苏凝未就其索赔的依据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涉案杂志的发行情况、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苏凝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本院将根据费用的合理程度予以确定。对苏凝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苏凝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了适用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仍不足以弥补的精神损害,故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世纪卓越公司仅销售了《特别关注》杂志2006年春季号合订本,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
二、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漫画作品的《特别关注》杂志二OO六年春季号合订本和二OO六年夏季号合订本;

三、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特别关注》杂志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苏凝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在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

四、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凝经济损失二千元;
五、被告特别关注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凝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六、驳回原告苏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特别关注杂志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苏凝负担100元(已交纳),由特别关注杂志社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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