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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16284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团购吧”网站(网址为http://www.tuango8.net)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吕锋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京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京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锋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合计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吕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京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吕锋负担30元(已交纳),由北京京汉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O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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