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02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0232号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敏娜,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琳。
被告北京达内金桥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2号1号楼8层。
负责人韩少云。
委托代理人魏胜,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云玲。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清软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内金桥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简称达内金桥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方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敏娜、陈琳,达内金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胜、杨云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清软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我公司在宣传彩页、百度网(网址为www.baidu.com)以及注册商标过程中一直使用“清软国际”,“清软国际”与我公司的业务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指向性联系,我公司对此享有合法的权益。长期以来,我公司在百度网上以“清软国际”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花费巨大。2011年1月10日,我公司在百度网上以“清软国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出现在搜索结果中的第二个链接地址即为达内金桥分公司的网址。上述事实表明达内金桥分公司亦将“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上进行推广。我公司认为,达内金桥分公司为提升自身网站点击率,将“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对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达内金桥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1010元。
被告达内金桥分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根据百度网的推广规则,搜索结果不具有排他性,即使输入音似或者形似的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也会出现许多相关公司的页面。涉案搜索结果是百度网推广体验业务造成的,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并未将“清软国际”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上推广。第三,我公司网站与东方清软公司的网站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并不会对二者产生误认,而且我公司的知名度、实力、规模均高于东方清软公司,没有借用其知名度进行推广的必要。此外,东方清软公司索赔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东方清软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东方清软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31日,主要从事JAVA教育培训。2008年至2009年,东方清软公司在《北京交通旅游地图》上刊登的广告中使用了“SINOJAVA”与“清软国际学院”的组合标识,并使用了“就业难,找清软”、“不上重点大学就上清软国际”等广告语。同时,在东方清软公司对外发放的宣传彩页中包含“清软国际承诺”以及清软国际学院简介、课程及师资力量等内容,宣传彩页中显示的网站地址为www.sinojava.com。
2009年3月10日,东方清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上注册“清软国际
SINOJAVA”商标,申请号为7243597。
2010年6月3日,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出具了一份《合作声明》,证明该公司和东方清软公司分别于2007年5月31日、2008年4月1日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开通用户名为“bj-华软”、“bj-东方清软”的百度推广账户进行广告投放;自2007年5月31日至2010年6月3日,东方清软公司在百度推广账户投资总额共计1
254 100元。
达内金桥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2日,该公司持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及独立的公章。
2011年1月10日,在百度网搜索栏中输入“清软国际”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排在第一位的结果为“清软国际就业培训,名企高薪委培www.sinojava.com”;排在第二位的结果为“北京Java培训www.bjtarena.com”,对该网站的描述为“北京java培训首选达内
先就业后付款IBM 亚信 用友知名专家亲自授课”。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进入题为“Tar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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