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8028号(3)
104 800元。该金额与东南郊水务所本案主张的金额相符,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通润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朝阳区东南郊水务管理所支付拖欠的服务报酬合计一百一十万零四千八百元。
如果北京通润水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 743元,由北京通润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O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彭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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