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1722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17228号
原告郑福臣。
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再华,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
法定代表人艾东,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万晓咏。
委托代理人刘晶莹。
被告北京时代文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东冉村(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红,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赖勇。
委托代理人彭玉辉,北京市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福臣与被告大众文艺出版社、北京时代文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文瑞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福臣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庆鸿,大众文艺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万晓咏,时代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勇、彭玉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福臣起诉称:我是我国著名的易学学者,笔名郑同。我以《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艺术典》(简称《艺术典》)中所收录的古代中国术数类部分为底本,经过五年精心标点校勘,形成了包括《卜筮》、《星命》、《相术》、《堪舆》、《选择》、《术数》六种图书的《古今图书集成术数丛刊》(简称《术数丛刊》)。就《堪舆》一书而言,我对其中的断句、标点和图表的勘误(即底本中的图表看不清,我要通过查找资料将图表整理清楚)具有独创性,使《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成为有别于《艺术典》中《堪舆》部分的演绎作品,据此我对《堪舆》一书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典藏珍本》(简称《典藏珍本》)未经我授权,也未为我署名,剽窃了《术数丛刊》中的《堪舆》一书,具体表现为抄袭了上述我所具有独创性的断句、标点和图表的勘误两部分内容,并将《堪舆》一书中的脚注删除。大众文艺出版社明知我已经出版了同一题材的作品,仍然出版发行《典藏珍本》,具有严重的过错,侵犯了我对《堪舆》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时代文瑞公司一直在销售《典藏珍本》,也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我要求大众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典藏珍本》,以书面形式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44
500元、精神损失1666元及合理费用1040元;要求时代文瑞公司停止销售《典藏珍本》。
大众文艺出版社答辩称:我社出版《典藏珍本》是由时代文瑞公司提供的稿件。就郑福臣主张的《堪舆》一书的断句、标点和图表,我社出版的《典藏珍本》与《术数丛刊》确实一致。但在郑福臣《术数丛刊》出版之前,重庆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了《中国神秘文化典籍类编》(简称《神秘典籍》),台湾联合百科公司也出版了校点过的《古今图书集成》,其中均包含《堪舆》部分。就《堪舆》部分的断句和标点而言,《典藏珍本》与《神秘典籍》的相似度为89.3%。《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中的图表与《艺术典》中的图表是一样的,且《神秘典籍》中也有这些图表。另外,郑福臣提供的其与华龄出版社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其将《堪舆》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一次性卖断给了华龄出版社。因此,郑福臣无权主张《堪舆》一书的著作权,也无权要求我社赔偿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郑福臣的诉讼请求。
时代文瑞公司答辩称: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典藏珍本》是由我公司供稿的。就郑福臣主张的《堪舆》一书的断句、标点和图表,《典藏珍本》与《术数丛刊》确实一致。但郑福臣主张权利的《术数丛刊》是宣扬封建迷信的图书,不应当享有著作权。另外,就断句和标点部分,《术数丛刊》的《堪舆》一书与较早出版的《神秘典籍》的《堪舆》部分相比,有89.3%的部分相同,其余不同的部分我公司认可确实参考了《术数丛刊》。《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中的图表与《艺术典》中的图表是一样的,且《神秘典籍》中也有这些图表。最后,郑福臣已经将其《堪舆》一书的专有出版权一次性卖断给了华龄出版社。故郑福臣无权主张著作权,也无权要求我公司停止销售《典藏珍本》。
经审理查明:《古今图书集成》是我国古代一部大型类书,于清朝康熙年间由陈梦雷等人编写,后清世宗命蒋廷锡等人重新编写。其中有《艺术典》部分,共二百零七卷,汇集了大量有关中国方术的内容,如卜筮、星命、相术、堪舆、术数、选择、拆字等。1934年,中华书局根据清•雍正铜活字排印本影印了此书。1993年12月,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根据上述影印本重印的《艺术典》部分,并命名为《中国方术全书》。另外,鼎文书局也曾出版发行过包含《艺术典》在内的《古今图书集成》影印本。上海文艺出版社和鼎文书局出版发行的影印本均是繁体字竖排印刷,无断句和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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