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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17228号(2)
《神秘典籍》是由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一套《艺术典》点校本的图书。该套图书由《卜筮集成》、《星命集成》、《相术集成》、《堪舆集成》、《选择集成》、《术数集成》六部分组成,每部分单独一个书号。其中《相术集成》出版于1993年12月。其余部分出版于1994年。
2007年11月29日,郑福臣(笔名郑同)与华龄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郑福臣将《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华龄出版社。华龄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将《堪舆》一书以汉文文本形式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并授权华龄出版社代为行使版权贸易洽商的权利。华龄出版社一次性向郑福臣支付报酬28
000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15日后生效,有效期为10年。
2008年1月,华龄出版社依据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了《术数丛刊》中的《堪舆》一书。该书也是《艺术典》中《堪舆》部分的点校本。该书署名郑同点校。字数为890千字。定价120元。
2009年5月13日,北京藏典阁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藏典阁公司)与大众文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藏典阁公司授予大众文艺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典藏珍本》的专有使用权。但该《典藏珍本》的组稿工作是由时代文瑞公司完成并提供给大众文艺出版社的。
2009年11月,大众文艺出版社依据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了书号为ISBN
978-7-80094-898-5的《典藏珍本》一书。该书也是《艺术典》的点校本,由《卜筮篇》、《星命篇》、《相术篇》、《堪舆篇》、《选择篇》、《术数篇》六部分组成,共计12册,定价为3950元。在《典藏珍本》图书的介绍部分介绍该书的出版缘起、内容特色等内容的页面上印有《术数丛刊》中六本图书的封面,其中包括《堪舆》一书的封面。
2010年9月13日,郑福臣从时代文瑞公司以4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典藏珍本》图书。
就标点和断句,《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典藏珍本》中《堪舆篇》、《神秘典籍》中《堪舆集成》这些点校本与《艺术典》中《堪舆》部分相比,所加标点数量约为62
117个。将《术数丛刊》中的《堪舆》一书与《典藏珍本》中的《堪舆篇》进行比对,就标点和断句而言,两者一致。将《典藏珍本》中的《堪舆篇》与《神秘典籍》中的《堪舆集成》进行比对,就标点和断句而言,两者约有55
484处相同,所占总标点比例约为89.3%。就《典藏珍本》中的《堪舆篇》与《神秘典籍》中的《堪舆集成》中不一致但与《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一致的标点和断句,时代文瑞公司认可是来自于《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该部分的标点和断句数量约为6633个,所占总标点的比例约为10.7%。
郑福臣所主张权利的《堪舆》一书中的图表与《典藏珍本》中的《堪舆篇》中的图表相比,两者一致。但在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影印版《中国方术全书》以及鼎文书局出版发行的影印本《古今图书集成》中均有这些图表,且《中国方术全书》中的图表较为清晰可辨。另外,在《神秘典籍》中的《堪舆集成》中,也有这些图表,也可辨认。
2010年9月26日,郑福臣就其在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查询《典藏珍本》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进行了公证,为此支出了公证费810元。
为本案及其他五个案件诉讼,郑福臣还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
大众文艺出版社未向法庭举证证明台湾联合百科公司出版过《古今图书集成》点校本及其内容。
以上事实,有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方术全书》、鼎文书局出版发行的《古今图书集成》影印版、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神秘典籍》、《图书出版合同》、华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术数丛刊》及其中的《堪舆》一书、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典藏珍本》、购书发票、律师费发票、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的署名及郑福臣与华龄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可以确认郑福臣是该书的点校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郑福臣认为经其点校而形成的《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之所以成为演绎作品,原因在于其对《艺术典》中《堪舆》部分进行了断句、标点,且对图表进行了勘误,该断句、标点和对图表的勘误具有独创性。但《艺术典》的《堪舆》部分中本来就有郑福臣主张的图表,且这些图表在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影印版《中国方术全书》中较为清晰可辨,不存在郑福臣所称的《艺术典》的《堪舆》部分中图表字迹不清的情况。郑福臣也未说明其对图表如何进行了勘误。另外,在早于《术数丛刊》出版的重庆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堪舆集成》一书中,也有这些图表,也可以辨认。故郑福臣所称的其对图表进行了勘误,且具有独创性,从而享有演绎作品著作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郑福臣所主张的因其进行了断句和标点从而形成了演绎作品的意见,本院认为,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实施了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行为,而产生的有别于原作品表达的新的作品。因此,演绎作品是在使用原作品表达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新的表达的新作品。演绎作品所保护的对象是新的作品中的新的表达。单纯的标点不是对思想内容的表达,故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内容完整的古籍断句和标点,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为方便现代人阅读而在古籍中本应该停顿的地方用现代汉语中的标点加以标识,故在古籍中加入标点并未改变原作品的表达,也未产生新的表达,因此这种标点行为并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汇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任何一种演绎行为,也不产生区别于原作品的新的演绎作品;另外,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但如果对某一内容的表达方式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则这种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对古籍断句是在遵循古籍原意的前提下在本应该停顿的地方进行标点,故对古文知识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分别对古籍进行标点,所产生的表现形式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对内容完整的古籍断句和标点不产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方式。综上,郑福臣以其对内容完整的《艺术典》中《堪舆》部分进行了断句和标点,从而认为其《术数丛刊》中《堪舆》一书已经成为区别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的起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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