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朝民初字第9508号(2)
920元。
大唐软件公司对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的反诉答辩称:双方合作项目停滞不前的原因是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未获得司法部项目批文,而不是因为我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提出的其为项目支付的678
920元的资金不具有真实性,和本案也无关系。即便这些费用是为履行双方合同而发生的,也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不同意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0日,预防犯罪研究所(作为甲方)与大唐软件公司(大唐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6日名称变更为大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根据国务院有关“资源共享”文件的指示精神,及司法部有关领导部门的批示,共同研发建设和运营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代表司法部把目前处于离散孤立状态的全国监狱系统服刑的服刑人员以及保外、假释、在逃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动态分析的、权威的数据库系统。该犯罪记录数据库系统是唯一的最完整的全国性犯罪记录数据库,是司法领域的国家级专业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个数据库系统、一个可支持业务运营的网站及相关的服务器端、客户端业务处理软件,该部分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系统的数据来源为全国各地司法系统的有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库中的相关服刑记录数据,由甲方通过司法部的有关部门提供。系统运行所需要的网络基础设施由甲方协调司法部提供,目前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二、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同意双方以甲方名义开展本协议项目的相关工作,并由甲方协调国家司法系统上下的行政资源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和保证相关业务可依法顺利地持续开展;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电子防范中心作为甲方该项目的业务责任单位,全权代表甲方接洽和开展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甲方负责“犯罪记录数据库”项目的策划,和对该项目的实施与后续系统运行进行业务指导,也是项目系统的合作研发单位之一,配合和参与系统的建设与业务运营;甲方负责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和协调司法部行政资源向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发文,使各相关单位配合该项目的工作。该项工作的顺利执行,是项目得以启动实施的依据;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共同到有关省市监狱局进行业务调研,和到有关用户单位进行市场调研,以形成项目需求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系统方案设计和实施;甲方负责协调本身及司法部资源,免费提供本协议项目系统运营所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站运营所需的其他网络资源;甲方向乙方收取一定的前期运作费用,作为双方合作的保证金和用于项目的启动。在系统建成投入运营后,该部分费用转为乙方总投资额的一部分,计入运营成本,甲方提供相应业务发票。三、乙方权利与义务。乙方是该项目的投资商、承建商和运营商,是经济业务签定的主体。乙方的投资额上限根据项目可研的费用概算确定,用于本协议项目的全国中心数据库及网站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和前期运营支持;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500
000元作为项目的前期运作费用;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调研,并在甲方指导下,负责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甲方向有关部委进行立项申请;乙方负责为本项目的开展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乙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与运营所需的主要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四、利益分配。本项目收入到账后,应先归还乙方对本项目所投入的500
000元的前期运作费用。双方初步约定,对系统运营的每个会计年度净收益在留存为继续发展所必需的合理的公积后,双方原则按甲方:乙方=10%:90%的比例分配运营所得的纯利润。具体分配细则,根据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所进行的业务与市场调研及可行性研究的结果,以公平客观为原则,双方可另行商议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来确定。五、共同责任。双方均承诺将对方作为本项目唯一合作方,委派具体工作负责人员参加本系统建设工作,每一阶段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之内,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筹备工作组”,策划并启动执行项目各项具体工作。“项目筹备工作组”人员在前期进行调研或其他正常业务所发生的差旅等直接费用,双方各自承担;双方一起协作完成系统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调研、需求分析、模型建立工作,共同制定每一工作阶段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计划,共同决定每一项投资内容和款项使用方式。六、协议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该协议,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前期运作费用后,本协议正式生效,否则本协议为无效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若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负责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和协调司法部行政资源向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发文,使各相关单位配合该项目的工作。该项工作的顺利执行,是项目得以启动实施的依据”的目标无法达到,证明该项目无法按预期获得国家支持,则双方合作终止,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前期运作费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组织人力共同对选定的三省六监狱局、三省十五个职能部门市场客户进行走访调研,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若经过调研分析后,乙方认为不能保证系统在建成后可作商业运营或预计收益可能过低而无法支撑系统的有效运营,则双方可终止合作。甲方在收到乙方关于请求终止合作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前期运作费用;在以上约定期限内本协议“甲方负责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和协调司法部行政资源向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发文,使各相关单位配合该项目的工作。该项工作的顺利执行,是项目得以启动实施的依据”的目标达到后,双方补充签订新的合作协议,解散“项目筹备工作组”,确定乙方作为运营主体,乙方启动项目投资、完成系统建设和开展运营。甲方派员参加运营主体,参与管理,并负责对甲方及国家司法系统上下的相关工作事项沟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