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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朝民初字第9508号(3)
同日,预防犯罪研究所(作为甲方)、大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电子防范研究部(简称电子防范研究部,作为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鉴于电子防范研究部是甲方该项目的业务承包单位,本协议在原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基础上,针对前期市场费用的支付事项进行共同约定。具体约定内容如下:乙方经与甲方与丙方提议,同意将此前甲乙双方在该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500
000元前期运作费用直接打入丙方的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履行了向甲方支付相应前期运作费用的义务。
2006年9月29日,预防犯罪研究所(作为甲方)与大唐软件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资源共享”文件的指示精神及司法部有关领导的批示,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甲乙双方合作,把目前处于离散孤立状态的全国监狱系统服刑的人员以及保外、假释、在逃人员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动态分析的、权威的数据库系统,进行运营和向有关方面提供服务。二、甲方权利与义务。甲方同意双方以甲方名义开展本协议项目的相关工作,并由甲方协调国家司法系统上下的行政资源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和保证相关业务可依法顺利地持续开展;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电子防范研究部作为甲方该项目的业务责任单位,全权代表甲方接洽和开展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是该项目的投资商、承建商和运营商,是经济业务签定的主体。乙方的投资额上限根据项目可研的费用概算确定,用于本协议项目的全国中心数据库及网站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和前期运营支持。乙方负责为本项目的开展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乙方负责提供项目建设与运营所需的主要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关于利益分配,双方约定对系统运营的每个会计年度净收益(扣除包括人工费、市场费、系统维护费、待摊费用等在内的期间运营费用和期初费用、赋税),在留存为继续发展所必需的合理的公积并在乙方完全收回在该项目上的原始投资后,甲乙双方按“甲方:乙方=20%:80%”的比例来分配运营所得的剩余利润。四、共同责任。双方均承诺对方作为本项目唯一合作方,委派具体工作负责人员参加本系统建设工作,每一阶段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双方一起协作完成系统建设的可行性研究、调研、需求分析、模型建立工作,共同制定每一工作阶段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计划,共同决定每一项投资内容和款项使用方式;本协议作为双方原先签订的《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即主协议)的补充协议,除本补充协议关于利益分配的约定外,其他内容若跟主协议有抵触,则以主协议为准。
上述《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中提及的“电子防范中心”、《补充协议一》中的丙方“电子防范研究部”、《补充协议二》中提及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电子防范研究部”,指的是同一机构,即培训中心的内设机构。大唐软件公司、预防犯罪研究所、培训中心均认可培训中心和预防犯罪研究所是上述《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共同的一方主体。
双方在庭审中对上述《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若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负责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和协调司法部行政资源向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发文,使各相关单位配合该项目的工作。该项工作的顺利执行,是项目得以启动实施的依据’的目标无法达到,证明该项目无法按预期获得国家支持,则双方合作终止,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全额退回所收取的前期运作费用”进行了解释,均认为如果预防犯罪研究所没有依约获得司法部项目批文,那么双方合同按照该约定就应当于2006年10月30日解除。
2006年6月14日,大唐软件公司向培训中心支付了《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前期运作费用500
000元。除此之外,大唐软件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06年7月6日,预防犯罪研究所曾向司法部报送《关于组建“中国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请示》。9月12日,司法部有关领导在该请示上批示:“建立‘中国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创意很好,但要解决1.划定涉密内容;2.确定查询方式(在线internet?或离线?);3.数据库模式(既要考虑查询需要又要考虑进一步开发,挖掘需要);4.数据库更新所需配合的部门;5.查询权限及分级审批程序;6.项目投资及维护费用等,请提出具体方案。另外,名称似乎偏大(非监禁刑人员,免于刑事处罚人员,拘留所、看守所服刑人员未包括)请酌。”9月13日,该请示退回预防犯罪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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