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9508号(4)
2006年9月18日,预防犯罪研究所做出一份《关于“中国司法部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试点结果和拟实施的情况报告》。该报告对数据库系统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初步拟定的三个名称以及拟适用的范围暂定只限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报告结尾显示有“妥否,请批示”。预防犯罪研究所针对该报告提出:该报告是其收到上述司法部领导的批示后,根据批示所做的进一步工作。其做出该报告后,将该报告又提交司法部进行批示。司法部领导同意了该报告,不再需要司法部出具批文。但对此,预防犯罪研究所并无证据予以证明。
大唐软件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曾通知过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前期运作费用500 000元。
另查,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为证明其为履行上述合同而于2006年9月18日至20日举办了研讨会,及支出了相关费用,向法庭提供了四份《关于加快实施“犯罪记录数据库”项目的通知》的复印件,一份照片打印件,一份《2006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实施情况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打印件,一份北京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一些公务费、交通费、购买办公用品和场地租赁费用、住宿费、邮寄费、加邮费、复印费等票据或收据。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自认其陈述的上述讨论会是其单方面组织的,并未通知大唐软件公司参加。大唐软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认为上述费用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银行进账单、《关于组建“中国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请示》、《关于“中国司法部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试点结果和拟实施的情况报告》、《关于加快实施“犯罪记录数据库”项目的通知》的复印件、照片打印件、《2006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实施情况经验交流会会议纪要》打印件、《证明函》、相关票据或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尽管《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中只有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大唐软件公司盖章,但鉴于大唐软件公司、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均认可培训中心和预防犯罪研究所共同作为该两份协议的一方主体,且该两份协议中均提及培训中心作为预防犯罪研究所该项目的业务责任单位,全权代表预防犯罪研究所接洽和开展本协议相关业务,故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确认培训中心也是该两份协议的合同主体,与预防犯罪研究所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预防犯罪研究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包括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协调司法部行政资源向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发文,使各相关单位配合该项目的工作;组织大唐软件公司共同到有关省市监狱局进行业务调研和到有关用户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等。且双方明确约定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是合同项目得以启动实施的依据。现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认为司法部相关领导于2006年9月12日在《关于组建“中国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请示》上所做的批复就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司法部的批文,故其已经得到了司法部批文。对此,本院认为司法部相关领导仅仅是在该《关于组建“中国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的请示》上就建立“中国犯罪数据库与查询系统”提出了一些问题,据此尚不能得出司法部已经批准建立“中国犯罪数据库与查询系统”的结论。且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也承认在司法部相关领导提出问题后,其又作了进一步的工作,形成了《关于“中国司法部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试点结果和拟实施的情况报告》,并认可其也将该报告再次提交司法部进行批示,这也足以说明司法部相关领导的上述批复意见不能认定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司法部项目批文。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认为其向司法部提交《关于“中国司法部犯罪数据库和查询系统”试点结果和拟实施的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批示后,司法部领导已同意建立“中国犯罪数据库与查询系统”,不需要另行出具批文。但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并未向司法部申请到项目批文。另外,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也未组织大唐软件公司到有关省市监狱局和相关用户单位进行业务调研和市场调研。因此,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根据双方《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月内,若无法办理协议约定的司法部项目批文,证明该项目无法按预期获得国家支持,双方合作终止,预防犯罪研究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大唐软件公司全额退回所收取的前期运作费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并未依约取得司法部项目批文,故双方《关于<中国犯罪记录数据库和查询系统>项目的合作协议书》应于2006年10月30日解除。双方也均认可如果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未依约取得司法部项目批文,合同应于2006年10月30日解除。现大唐软件公司认为其于2007年3月9日致函预防犯罪研究所和培训中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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