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朝民初字第210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106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田宏。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远洋国际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好家庭影音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华辉路4号。
法定代表人杨梓敏。
被告广东四海一族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25号中唱大厦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林喜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伟明。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与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被告广东好家庭影音制作有限公司(简称好家庭公司)、被告广东四海一族发行有限公司(简称四海一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田宏、刘平,世纪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四海一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好家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著协起诉称:我协会是经过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及参与诉讼。根据我协会与作者签订的入会合同,我协会有权行使音乐作品《采蘑菇的小姑娘》的著作权,包括提起诉讼。世纪卓越公司、好家庭公司、四海一族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国语儿歌100首①》中侵权复制使用了我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采蘑菇的小姑娘》,并将该出版物通过卓越网销售牟利,侵犯了权利人对该音乐作品《采蘑菇的小姑娘》享有的词曲著作权。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协会要求世纪卓越公司、好家庭公司、四海一族公司:停止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出版物《国语儿歌100首①》;共同赔偿我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和合理费用1800元。
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涉案出版物《国语儿歌100首①》是正规出版物。我公司是根据与四海一族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从四海一族公司购进涉案出版物销售的。我公司与四海一族公司签订合同前,审查了四海一族公司的经营资质,且四海一族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不侵犯他人权利。故我公司作为销售商,具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即使法院认定涉案出版物是侵权出版物,我公司也仅是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应当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音著协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好家庭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公司在2008年曾为四海一族公司加工过音像制品《国语儿歌100首①》,但现无法确定音著协在本案中认为侵权的《国语儿歌100首①》是否为我公司加工的;我公司与世纪卓越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音著协的诉讼请求。
四海一族公司答辩称:音著协认为侵权的出版物《国语儿歌100首①》是我公司于2008年制作完母带后委托好家庭公司复制加工的,数量为1000套。当时使用涉案作品《采蘑菇的小姑娘》的确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我公司对著作权权利人表示歉意,也希望得到音著协的谅解。但音著协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音著协是经过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993年5月12日、6月2日,音著协分别与谷建芬、晓光签订《音乐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谷建芬、晓光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之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复制发行权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转让给音著协;音著协保证谷建芬、晓光转让的音乐著作权得到尽可能有效的管理;谷建芬、晓光所转让的音乐作品是指谷建芬、晓光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有效期为谷建芬、晓光所享有著作权的受保护期。
2003年1月,现代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图书《同一首歌 少儿歌曲》,其中收录了涉案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署名晓光 词、谷建芬 曲。
涉案出版物《国语儿歌100首①》是由四海一族公司于2008年制作的录像制品。该音像制品中包含有涉案歌曲《采蘑菇的小姑娘》在内80首歌曲。在该录像制品的外包装上显示该录像制品是由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但四海一族公司认可其并未经过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同意。2008年,四海一族公司委托好家庭公司复制该录像制品。庭审中,四海一族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版权复制加工授权书》,其中载明:由我公司制作编辑合成的《经典儿歌DISC-A/B》DVD节目,现授权好家庭公司负责复制加工,数量1000套。货到若无质量问题,三个月由我公司负责付清全部货款。价格按:子碟:0.9×1000×2=1800元,母盘:400×2=800元计,合计:2600元。该节目今后若有版权方面的纠纷,均由我公司负责解决。音著协认可该《版权复制加工授权书》的真实性,但对于其中载明的复制数量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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