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朝民初字第2106号(3)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好家庭影音制作有限公司和广东四海一族发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谢秋明
二O一一 年 八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薄 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