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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明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层。
  负责人吴琛谷,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毓鸣。
  申请再审人朱明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朱明乐称,被申请人不享有合法的停车费收费权,相关业主签名及停车记录均属伪造,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辩称,系争小区属业主自主管理,申请再审人作为业主,理应遵守小区大部分业主共同作出的决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系争小区经半数以上业主共同决议,决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决定对于选择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业主按停放次数收取相应的停车费用。此决定有利于对小区物业的有序管理,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亦体现了对全体小区业主的公平对等原则,对所有小区内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申请再审人朱明乐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理应遵守该决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申请再审人朱明乐以该决定未经相关规划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为由拒绝执行没有依据,其主张相关业主大会业主签名及停车记录系伪造亦无依据。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明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史伟东
代理审判员 董 庶
代理审判员 熊雯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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