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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三终字第5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波,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红雨,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菁,河北侯风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蓝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石民五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蓝猫公司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蓝猫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蓝猫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应收413元,由温州蓝猫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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