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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三终字第4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发中。
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森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柳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安县唐厦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古港镇古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柳光,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金锋,河北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发中因与被上诉人陈柳明、被上诉人潮安县唐厦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厦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发中的委托代理人宋风波、杨森林、被上诉人唐厦公司及被上诉人陈柳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6月14日,李发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直通压力自封坐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0420032061.8),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6日颁发专利许可证,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公告号为CN2707863Y)(以下简称061号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直通压力自封坐便,包括坐便池(1)和水箱(2),水箱(2)设置在坐便池(1)后座上端,且水箱(2)与坐便池(1)为一整体结构,其特征是坐便池(1)下端排污口(3)处设置有自封装置,自封装置包括封水槽(4)、配重盒(5),封水槽(4)、配重盒(5)通过连接板(6)固定连接成一体结构,配重盒(5)上设有配重盒盖(7),在封水槽与配重盒(5)之间的连接板(6)上固定有转轴(8),封水槽(4)与配重盒(5)装设在坐便池(1)下端排污口(3)下方,排污口(3)外侧壁后部相对应部位分别设置有轴板插槽(9),在轴板插槽(9)内分别插设有轴板(10),轴板(10)上分别固定有固定轴瓦(11),转轴(8)的两端分别插设在固定轴瓦(11)内,在固定轴瓦(11)开口部位的上、下段相对应处分别设有卡槽(12)插瓦(13)的上、下端分别插设在固定轴瓦(11)的上下卡槽(12)内。
2004年11月23日,案外人黄泽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活底节水坐便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200420095490.X),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21日颁发专利许可证,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公告号为CN2747292Y)(以下简称490.X号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活底节水座便器,包括盆装坐便器,所述坐便器的底部活动连接有翻转底盘并以该底盘为其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翻转底盘固定在摇臂的一端,所述摇臂的另一端插装锤子,所述摇臂的中部两侧设有梢轴并通过梢轴与所述坐便器活动相接。
2006年11月9日,李发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流体动力坐便器”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0610134214.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月27日颁发专利许可证,并于当日予以公告(公告号为CN100585102C)(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要求书载明:1、流体动力坐便器,包括坐便器(1)和水箱(2),水箱(2)设置在坐便池(1)后座上端,且水箱(2)与坐便池(1)为一整体结构,坐便池(1)下端排污口(3)处设置有自封装置,自封装置包括封水盒(4)、配重盒(5),其特征是在于所述的封水盒(4)与配重盒(5)为一整体结构,封水盒(4)与配重盒(5)之间的隔壁上分别设有助冲流动口(6)和注水孔(7)。
2009年7月20日,针对黄泽广的490.X号实用新型专利,李发中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相对于李发中的061号实用新型专利,黄泽广的490.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于2010年1月14日决定宣告490.X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原审还查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8月13日对李发中的
06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发布公告,内容为专利权终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
2009年11月28日,黄泽广将490.X号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授权给唐厦公司,该授权具有排他性。
2010年5月,李发中发现陈柳明销售唐厦公司生产的2877型坐便器,认为涉嫌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5月21日,李发中的委托代理人宋风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该型号产品一件(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并申请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对该产品进行拍照并封存,出具了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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