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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三终字第48号(4)
综上,李发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25.5元,由李发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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