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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三终字第35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威,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砚,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杰,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秋良,男,1967年8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夏晓云,女,1968年10月23日生。
上诉人周威因与被上诉人王世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威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威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应收400元,由周威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崔 普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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