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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三终字第34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冀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万里,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伦路9号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华北石油会战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安平,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万里,被上诉人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安平、王普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涉案影片《耳朵大有福》片头、片尾权利人署名的信息及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交的《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内容显示,电影《耳朵大有福》的出品单位与摄制单位为长春电影制片厂、辽宁电影制片厂、韩国自联映画社、沈阳新锋尚广告有限公司。上述四单位于2008年3月28日书面授权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拥有独家国内电视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008年6月,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发现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网站(域名www.oilhb.com)对电影《耳朵大有福》提供在线播放,遂于2008年6月14日申请由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号为2008焦顺证经字第186号)。公证处人员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华北油田信息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欢迎浏览‘华北油田信息网’!—华北油田信息网”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华北油田信息网”页面,点击“宽带影院”进入“影迷新视界”页面,使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功能搜索到影片“耳朵大有福”,进入影片“耳朵大有福”播放页面,点击“点播影片CDL”开始在线播放影片“耳朵大有福”。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播放结束后,关闭所有页面。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对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交的记录公证过程的光盘内容没有异议。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交EMS邮件详情单及邮件查询单,证明自己于2010年6月1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相应的诉讼材料,向华北石油通信公司邮寄了相应的索赔函。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主张自己的损失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30600元,其中公证费600元(对此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交有焦作市顺达公证处盖章的发票三张)、委托郑州汤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查、咨询、代理的服务费共计30000元(对此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未能提交服务合同及相应票据)。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主张2008年6月26日即中
断了网站上的视频服务,对此提交了其单位值班工作日志,证明当天已安排关闭视频服务,现该网站已无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
原审认为:根据涉案影片《耳朵大有福》片头、片尾权利人署名的信息及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交的《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内容,在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长春电影制片厂、辽宁电影制片厂、韩国自联映画社、沈阳新锋尚广告有限公司为电影《耳朵大有福》的著作权人。经上述四单位的授权,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对电影《耳朵大有福》享有独家国内电视播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主张2008年6月26日即停止了网站视频服务,对此仅提交其单位内部值班工作日志,虽然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对此不认可,但未提供该网站有继续视频服务的证据,该网站现已不再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要求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已实现,对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出的要求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再支持。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侵害了影片《耳朵大有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侵害的是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权属性,因此只对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提出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主张的损失中公证费有相应票据证实,应予确认。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主张的服务费3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的行为遭受的其他损失,综合考虑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网站的影响范围、涉案电影市场影响力、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华北石油通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北石油通信公司赔偿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5000元;二、驳回紫禁城三联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北石油通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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