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冀民三终字第19号(3)
QUYET TIEN(刘)2006年4月4日以后未向康华公司订货,故该定金USD50000美元不予返还。
综上,康华公司应予以返还LUU QUYET TIEN(刘)共计10万美元。LUU QUYET
TIEN(刘)关于返还11万美元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8万美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康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UU
QUYET TIEN(刘)货款100000美元;二、驳回LUU QUYET
TIEN(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01元(人民币),由LUU QUYET
TIEN(刘)负担6973.95元(人民币),康华公司负担19527.05元(人民币)。
上诉人LUU QUYET
TIEN(刘)主要上诉称:一、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庭审时,已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康华公司返还货款10万美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美元,并按要求在期限内补缴了诉讼费用,一审仍按照上诉人变更前的诉讼请求处理本案,显然不妥。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1、上诉人2006年3月23日支付的5万美元,无论按照2006年4月4日合同约定,还是康华公司的自认,都应当是定金,原审认定双方未对该款属于定金还是货款进行确认,与事实不符。2、原审认定上诉人没有按照2006年4月4日合同约定向康华公司支付货款不符合事实。该合同约定的“再支付5万美元货款”已由上诉人为履行2005年11月26日合同于2005年11月29日支付给康华公司的5万美元冲抵了。事实上,2006年4月4日合同中唯一违约的是康华公司,该公司理应返还货款5万美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美元。3、原审认定康华公司提交的李守智的证言对本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没有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李守智关于康华公司因为2005年11月26日的合同损失4.3万美元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二,李守智作为本案的重要证人却始终没有出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故李守智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4、原审关于上诉人2006年4月4日以后未向康华公司订货,故5万美元定金不予返还的认定,有悖公平。本案中,双方2005年11月26日的合同最终没有完成,上诉人为履行该合同于2005年11月29日支付的5万美元转为2006年4月4日合同的货款,2006年1月18日支付的5万美元则转为了2006年4月4日以后货柜订单的定金。造成上诉人没有于2006年4月4日以后向康华公司订货的正是康华公司自己。由于康华公司在履行2006年4月4日合同中的严重违约行为,才造成上诉人不敢再与康华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关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康华公司返还货款10万美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美元;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康华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康华公司主要答辩称:2006年3月23日上诉人支付的5万美元就是定金,不是货款,原审认定错误。原审关于上诉人没有按照2006年4月4日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是2006年4月4日合同的违约方,故5万美元定金不应返还。2005年11月26日签订的合同,由于上诉人的根本违约没有完成。李守智清楚这两个合同,完全有能力证明本案的事实。2005年11月26日合同中,2005年11月29日支付的5万美元,因为上诉人违约,不应返还,2006年1月18日支付的5万美元货款,转为了2006年4月4日以后合同的定金,2006年4月4日以后上诉人没有再订货,故该5万美元亦不应再返还。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LUU QUYET
TIEN(刘)最初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康华公司返还货款11万美元,双倍返还定金8万美元。原审法院2009年6月30日开庭审理时,LUU
QUYET TIEN(刘)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康华公司返还货款10万美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美元。LUU QUYET
TIEN(刘)在原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了诉讼费用,该事实有LUU QUYET
TIEN(刘)补缴诉讼费用的票据为证,康华公司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本案中,LUU QUYET TIEN(刘)先后共向康华公司支付15万美元。2006年3月23日支付的5万美元,LUU QUYET
TIEN(刘)及康华公司均认为系2006年4月4日合同的定金。LUU QUYET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