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冀民二终字第38号(2)
,且提供了担保,在此过程中其亦有过失,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XX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XX信用社对本案不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一、XX支行赔偿因错误划转行为及申请法院保全行为给XX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2365470.31元、无法履行煤炭购销合同经营损失64630.5元(32315.25×2),共计2430100.81元(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9120元由XX支行负担,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费用70000元由XX公司负担,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费用110000元由XX支行负担。
XX支行上诉称:一、XX支行申请财产保全时,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尚未被撤销,其依据该生效判决向XX信用社兑付票据款项后,有权向出票人XX公司追索票款。且在(2002)X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后,冻结的存款已自动解冻,所以XX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二、XX公司的可支配资金规模,事实上并未被缩减,所以不存在经营损失。1、本案的背景根源是XX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骗,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应该有100万元资金形成损失,所以保全XX公司相当于该数额的财产并没有额外增加其资金负担。2、XX支行在申请冻结XX公司账户时,XX公司尚欠其贷款180万元未归还。考察XX公司106万余元银行存款被冻结对其经营的不利影响时,也应把其长期占用XX支行180万元贷款应还未还的因素一并考虑在内。三、XX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XX会专审【2008】第1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被上诉人经营损失认定的依据。一审中,三个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三份鉴定报告对于“经营损失”的认定各不相同,这说明经营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且对“经营损失”进行鉴定也没有国家标准或者为同业共同认可的行业标准,所以鉴定报告本身是缺乏依据的。另外,XX会专审【2008】第1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所依据的相关会计报表、损益表、合同等,都是被上诉人XX公司单方提供的,真实性无法考证。
XX公司辩称,一、(2003)X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XX支行败诉,因此上诉人不是该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所以上诉人申请保全XX公司的财产是错误的、违法的,上诉人对其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二、XX公司欠XX支行的180万元贷款与XX支行的错误保全行为属两个概念。该180万元贷款是XX公司改制时由XX总公司划转过来的,该贷款一直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每年倒贷,正常支付利息。三、错误保全时间长达4年零8个月,在这期间,XX公司多次向XX支行及一审法院提出解除查封,但未获同意。XX公司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尽到了应尽的义务,XX支行对其做出的错误保全行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四、XX会专审【2008】第12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经XX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由XX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做出的,对于该鉴定结论XX支行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且XX支行在一审中当庭表示不对该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所以该报告对于经营损失的认定是合法有据的。五、XX公司在一审时已增加了关于复利和罚息的诉讼请求,并提供了证据,也进行了质证,不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上述复利和罚息是因XX支行的错误保全行为所致,理应由XX支行赔偿。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为购买XX轧钢厂的钢锭,XX支行向XX轧钢厂开出两张共计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XX轧钢厂接受汇票后没有交付钢锭。该案先由XX区人民法院(下称古冶法院)受理,并做出了(1999)
X经初字第182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XX支行对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暂不承兑,同时冻结XX公司在XX支行的承兑准备金账户,此后,该案改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了(1999)
X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确定终止双方的购销钢锭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双方不再履行。但该判决对已交付给XX轧钢厂的100万元汇票未做出处理,XX公司遂在XX法院向XX支行提起诉讼,要求允许其使用100万元的承兑准备金。XX法院做出(2000)
X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判决XX支行向XX公司退还其承兑准备金100万元。因该承兑汇票曾在XX信用社办理了质押贷款,XX信用社为行使质押权又起诉XX支行,提出兑付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请求,XX法院做出(2001)古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XX信用社的诉讼请求,票据不予承兑。XX信用社提出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
X民终字第64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XX支行兑付票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XX支行与信用社达成履行协议。XX支行依协议支付该信用社100万元及18万元利息。XX支行在向信用社兑付票据和利息后,为行使票据追索权,擅自从XX公司账户上扣划存款105.97万元,XX公司因此起诉XX支行,要求归还扣划的存款。XX法院做出(2002)古民初字第1048号判决,判决XX支行败诉。XX支行自动履行判决,将扣划存款转回。XX支行私自扣划票据兑付款项失败,遂在XX法院起诉XX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追索票据兑付款项。XX支行同时向XX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XX法院做出(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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