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大民初字第756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大民初字第7566号
原告尹军荣,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丽娟,北京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凤桐,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金财,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尹军荣与被告赵凤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军荣及委托代理人于丽娟,被告赵凤桐及委托代理人侯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军荣诉称:尹军荣与赵凤桐口头约定由尹军荣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每平米118元,为赵凤桐建造彩钢大棚780平米,工程总价92
040元;同时约定赵凤桐旧房改造原有石棉瓦上加盖彩钢,每平米50元,共1560平米,工程总造价78
000元。尹军荣还为赵凤桐代购彩钢板1448.80米,每米32元,共计:46
361.60元,此外还为赵凤桐代购配件8000元,以上共计224
401.60元。尹军荣2011年3月22日开始施工,2011年4月1日工程即将完工时,因政府强制拆除,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工程期间赵凤桐支付90
000元承揽费,尚欠134 401.6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赵凤桐给付尹军荣承揽费154
401.60元;2、诉讼费用由赵凤桐承担。
原告尹军荣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材料出库单5张;2、现场照片8张;3、尚利超的证人证言等。
被告赵凤桐辩称:尹军荣未能全部完工,且赵凤桐已支付给尹军荣承揽费90
000元。此外因尹军荣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赵凤桐替其支付工人医疗费10
000元。因尹军荣施工有问题,赵凤桐找第三人赵希良返修支出费用为28 000元,故赵凤桐实际支出费用已超过120
000元,此费用已远超过尹军荣实际施工量。赵凤桐认可让尹军荣代购彩钢板,但单价为每平米30元,共有1330.39米。赵凤桐未曾让尹军荣代购8000元的配件,故不同意尹军荣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凤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1年3月20日尹军荣所打借条1张,2011年3月27日、2011年4月1日尹军荣所打收条2张;2、协议书1份;3、2011年4月30日第三方赵希良所打收条1张;4、2011年6月25日赵希良所打收条1张;5、双方确认的尹军荣应完工的工程量;6、照片14张。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被告赵凤桐提供的证据1,2011年3月20日尹军荣所打借条1张,2011年3月27日、2011年4月1日尹军荣所打收条2张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尹军荣提供证据1出库单5张,证明其购买的原材料用于涉案工程。赵凤桐认为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告尹军荣提供证据2照片8张,证明工程在即将完工时,被政府强制拆除的情况。赵凤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原告尹军荣提供证据3尚利超的证言,证明尹军荣为赵凤桐代购彩钢板单价为每平方米32元,尹军荣为赵凤桐建造彩钢大棚每平米118元。赵凤桐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称双方约定代购彩钢板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0元;
四、被告赵凤桐提供证据2协议书,证明其代尹军荣支付受伤工人医疗费10
000元。尹军荣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认为,此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五、被告赵凤桐提供证据3,2011年4月30日赵希良所打收条1张,证明尹军荣未全部完工,尹军荣同意赵希良施工,故赵凤桐支付赵希良施工费2000元。此外,尹军荣施工的质量有问题,刮大风后,其施工的房顶被掀起,赵凤桐又找赵希良施工,支出施工费9500元。尹军荣认可原有石棉瓦加盖彩钢上顶这部分是由赵希良施工,同意将此2000元在赵凤桐尚欠的承揽费中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尹军荣不认可该证据中赵凤桐称施工质量有问题,从而找赵希良进行维修这项意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