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4026号(3)
三、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程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x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一元,由xx负担二百七十六元(已交纳),由程xx负担一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二元,由程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李 仁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梁艺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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