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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026号(5)
“我市土地出让金是地价款的组成部分之一,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其中土地出让金占40%。”远洋公司与京棉公司1999年4月26日签订了《意向书》,约定京棉公司一次性向远洋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价格总计11.7亿元人民币。1999年6月23日双方在《意向书》的基础上签订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京棉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给远洋公司,转让总金额为11.7亿元(包括土地出让金、补偿费、地上物搬迁费及与搬迁有关各项费用),足以证明双方将“土地出让金”列为转让总金额11.7亿元中,完全是基于当时政府六部门联合下发规章中的明确规定。一审自行解释并认定双方在合同中做出转让费总额11.7亿元包含土地出让金的约定时,合同基础是基于能够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共同认识,明显违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相关法规规定,也明显违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2、从京棉公司举证的《关于北京京棉纺织集团公司原北京第三棉纺织厂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使用权的批复》看。
1999年8月6日,根据京棉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关于北京京棉纺织集团原北京第三棉纺织厂厂址转让的请示》,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99)京经规划字第371号《关于北京京棉纺织集团公司原北京第三棉纺织厂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使用权的批复》,明确批复:同意该厂将原厂址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有偿转让给远洋公司,并具体批复“一、根据双方协议,由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北京京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7亿元人民币搬迁建设资金(含土地出让金)。”“三、协议双方应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过户和土地出让手续,并认真履行转让协议。”
依据该批复,远洋公司给付京棉公司11.7亿元搬迁建设资金中包含土地出让金是非常明确清楚的,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复函证明政府部门实际也是按照该批复实施的。一审判决认定了双方签订合同的基础是200号文,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搬迁企业与受让方协议转让原址的,需经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中介机构做出转让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转让协议经过评估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市经济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双方转让协议书生效。”一审擅自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政府部门批复内容予以更改并做出偏袒京棉公司一方的解释,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违反法律程序。
3、从京棉公司举证的《北京市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说明》及双方转让协议看。
依据200号文第七条规定,污染扰民搬迁企业与受让方协议转让原址的,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向四部门写出书面请示。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京棉公司的申报主管部门,对本案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背景及合同条件是非常清楚的。该公司出具的证明阐明:经四部门(99)京经规划字第371号批复批准,远洋公司与京棉公司签订了《原北京第三棉纺织厂生产区旧址转让协议书》,“转让金额为11.7亿元,转让费包括:1、宗地土地出让金;2、补偿费:地上物搬迁与搬迁有关的各项费用;3、该宗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所需费用。”
转让协议第二项转让方式及价格规定:“(一)京棉公司向远洋公司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二)转让费总金额为11.7亿元人民币,包括:1、土地出让金;2、补偿费、地上物搬迁以及与搬迁有关的各项费用;3、该宗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所需费用。”
综上,当事人双方及京棉公司主管部门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是完全一致的,尤其是京棉公司主管部门作为申请实施搬迁的经办人明确表明转让费总金额11.7亿元人民币中包括土地出让金,一审法院在合同及京棉公司自行举证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不明确或不同理解的条件下,将合同及证据中的“土地出让金”任意解释为“返还土地出让金”,显失公正。
二、土地出让金作为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费的组成部分,依法全额用于了京棉公司建设新厂。京棉公司享有和使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全部而非返还部分。
《北京市实施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办法》([95]京经安字20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转让原厂址所获得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费(转让费、出让金、搬迁补偿费)作为政府专项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全额用于建设新厂优化第二产业。”200号文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的原厂址转让属于划拨的,受让方将全部转让费划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属于出让的,由受让方将搬迁补偿费直接存入市财政在银行的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将出让金全额转入其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资金专户存储。”并且该文“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规定:“搬迁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行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经批准主要用于下列支出:1、污染扰民搬迁建设项目支出;2、行业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集中资金用于行业调整;3、适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4、按市有关规定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再就业费用;5、对于负债重的企业(负债率超过70%),在保证搬迁建设项目使用尚有节余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归还银行贷款;6、退出原产业,发展第三产业的资金投入,以及预期资金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对外参股投资;7、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弥补因污染扰民搬迁或调整所造成的损失。”综上可见,土地出让金依法全额用于了京棉公司建设新厂,也正是政府部门规章将土地出让金纳入污染扰民搬迁建设费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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