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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22号(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禹州市大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玉宏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田伍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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