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6号(2)
杨改栓于建海置业公司筹建时,即在该公司工作。1997年7月30日,杨改栓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上填写其为建海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建海置业公司在该表加盖公章。1997年12月31日,建海置业公司、杨改栓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建海置业公司聘用杨改栓为全日制职员,月工资按公司财务规定执行,期限1年,至1998年12月31日。杨改栓在1998年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1998年1月10日,建海置业公司出具“任命书”,该“任命书”载明:“公司根据湛(杨)改栓经过一年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经公司董事研究决定,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并为名誉董事。公司对湛(杨)改栓待遇如下:(一)公司盈利净值(包括固定资产,以下盈利包括固定资产)在100万元内,可拥有百分之五股份;(二)公司盈利净值300万元内,可拥有百分之十股份;(三)公司盈利净值500万元内,可拥有百分之十五股份;(四)公司盈利净值1000万元内,可拥有百分之二十股份;(五)公司盈利超出1000万元,可拥有百分之二十五股份;(六)湛(杨)改栓在任命期间如做有意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经董事研究通过可终止任命书,湛(杨)改栓若认真工作并能为公司尽心尽力,董事不可终止任命,否则,公司应赔偿湛(杨)改栓损失200万元整。诉讼期间,原审法院委托司法技术处对公章进行鉴定,结论为:检材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是用同一印章盖印。检材印章是盖印形成。1999年1月1日,杨改栓、建海置业公司签订聘干合约,聘用杨改栓为经营部经理,聘用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止。聘用期间,杨改栓每月基本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按建海置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1999年1月20日,建海置业公司下文任命杨改栓为经理助理,兼经营部经理,主持经营部工作,免去原办公室主任职务。杨改栓在1999年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0年2月27日,建海置业公司下文任命杨改栓为总经理助理兼经营部经理,主持经营部工作。2000年3月1日,杨改栓、建海置业公司签订聘干合约,约定建海置业公司聘用杨改栓为经营部经理,聘用期自2000年3月1日至2001年3月30日止等。2000年12月8日,建海房地产公司申请成立。2001年1月15日,建海房地产公司批准注册登记。建海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张建功和建海置业公司,出资分别为600万元(60%比例)和400万元(40%比例)。2001年2月12日,建海置业公司下文任命杨改栓为副总经理,兼经营部经理。2001年3月1日,杨改栓、建海置业公司签订聘干合约,约定建海置业公司聘用杨改栓为经营部经理、副总经理,聘用期至2002年12月31日止等。2001年3月12日,张建功与杨海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建功将其在建海置业公司的37.5%股权转让给杨海山。2001年11月杨改栓到建海房地产公司工作,职务仍为副总经理。2001年11月20日,建海置业公司以杨改栓辞职为由,办理了社保关系的停保登记,此前杨改栓在建海置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建海置业公司支付。2002年1月1日,杨改栓与建海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承包合同。2002年2月5日,建海房地产公司以聘用杨改栓为由申请恢复杨改栓社会保险费登记。2002年9月16日,李晓凤与建海置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建海置业公司将其在建海房地产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李晓凤。2004年4月5日,杨改栓、建海房地产公司签订“汇美家园”销售承包合同结算协议。
2004年4月10日,建海房地产公司免去了杨改栓副总经理的职务并予以辞退。2004年5月14日,建海房地产公司以杨改栓辞职为由申请办理郑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杨改栓在建海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建海房地产公司支付。2004年12月6日,建海置业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有湛(杨)改栓同志,自1998年1月开始一直任我公司副总经理至今,现被我公司辞退,湛(杨)改栓同志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业绩显著信誉良好”。2005年1月12日,杨改栓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改栓要求确认拥有建海置业公司25%的股份以及赔偿20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通知不予受理。杨改栓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杨改栓与建海置业公司之间曾形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杨改栓在此基础上要求确认1998年1月10日建海置业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向其出具的任命书的有效性,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该任命书在任命杨改栓为公司副总经理、名誉董事的同时,杨改栓另享有六项待遇,第一至五项为公司盈利净值不等情况下,杨改栓拥有不同比例的股份,第六项记载内容为建海置业公司无故终止对杨改栓的任命,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条款。
根据双方举证和杨改栓任职的相关证据,建海置业公司提交1997年—2001年每年签订的聘用合同和任职文件,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杨改栓在1997年度被聘为全日制职员(办公室主任),1999年度被任命经营部经理,2000年度任总经理助理兼经营部经理,2001年度任副总经理兼经营部经理。而杨改栓举证的1997年7月30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杨改栓填写其为建海置业公司副总经理,建海置业公司在该表加盖公章。杨改栓举证任命书记载的任职时间1998年1月10日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任职时间不符。杨改栓于1998年3月22日至2001年7月10日期间代表建海置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身份是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证明杨改栓当时在建海置业公司的具体职务。虽然杨改栓提交1998年1月10日任命书,记载任命杨改栓为副总经理。但是,在双方于1999年1月1日的聘干合约约定建海置业公司聘用杨改栓为经营部经理。建海置业公司于1999年1月20日下文任命杨改栓为经理助理,兼经营部经理,主持经营部工作,免去原办公室主任职务。因此,杨改栓在1998年并没有被任命为建海置业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实际职务是建海置业公司办公室主任。杨改栓是在2001年2月份被任命为建海置业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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