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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7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维、冉龙,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佘保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山程,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董述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房、王文魁,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火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郑州龙泰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省一建公司于2008年10月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6037229.06元,利息1873374.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支付2008年9月10日至2009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损失641449.07元,并继续支付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8)郑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豫检民抗[2010]5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43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本案。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郑民再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第一火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火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师维、冉龙,省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山程、刘东海,龙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根房、王文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省一建公司系2007年4月29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由原来的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龙泰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将工程发包给第一火电公司,同日,第一火电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省一建公司,三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省一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的建设,现该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2006年11月24日,经龙泰公司进行决算,省一建公司分包部分工程总价款为60245271.09元。原审庭审中省一建公司自认龙泰公司支付工程款7632271.73元,第一火电公司支付22109470.23元的材料款、12209843元工程款,应缴税款1988093.95元,龙泰公司垫付水电费206641.87元。扣除上述款项后,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下欠工程款16098950元未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省一建公司与第一火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龙泰公司、第一火电公司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于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龙泰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一火电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省一建公司,也应当依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一火电公司称债务已转移给龙泰公司,但对该事实没有提交相应证据,对此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因此,第一火电公司和龙泰公司拖欠省一建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欠省一建公司工程款的数额。龙泰公司提出总决算款6100万元中应扣除己方垫付的塑料钢窗款300507.36元以及己方所找施工队施工的道路工程款454221.55元,因省一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已将该部分金额扣除,双方对工程总价款60245271.09元并无异议,因此,予以确认;龙泰公司提出部分支付款项与省一建公司自认的已付款项不符,但因龙泰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于省一建公司自认的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和垫付的水电费数额,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无充分证据抗辩,予以采信。综上,扣除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和已经垫付的水电费,再扣除税金,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下欠省一建公司工程款为16098950元,在工程竣工决算并实际交付使用后,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仍不付款,应承担支付下欠工程款的民事责任。省一建公司诉请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6037229.06元,低于实际欠款数额,应予支持。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拖欠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应按省一建公司因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违约责任。省一建公司主张第一火电公司、龙泰公司支付欠款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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