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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7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斌青,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曾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卫兵,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戴斌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红阳,男,汉族,1966年10月16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云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斌青因与上诉人河南宏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邦公司)、戴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宏邦公司、戴红阳偿还借款115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郑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冯斌青、宏邦公司、戴红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斌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理、牛卫兵,宏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娟,戴红阳的委托代理人于云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冯斌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72元,河南宏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戴红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卜发中
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
代理审判员 邹 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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