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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立一终字第25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嘉
审 判 员 容师德
代理审判员 魏文豪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伟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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