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行再终字第23号(2)
海口市环境保护局答辩称,1、尹海波经营的一峰石材厂未经海口市环保部门批准,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于2000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02年7月投入生产加工石材。上述违法行为有经核查后于2008年4月30日下达的《通知》、2008年9月11日对尹海波的代理人张锦桐的询问笔录和尹海波本人的书面材料为证。故尹海波认为行政机关未出示合法证据不符合事实根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在建、拟建和已经投产的企业,且一峰石材厂投产以来一直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国家环保部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将石材加工列入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名录。因此,一峰石材厂必须按照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故尹海波关于一峰石材厂已投产八年为由,不适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的主张错误。国家环保部于2003年6月19日《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简称《复函》)中明确规定,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处理。一峰石材厂未经海口市环保部门批准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环保的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因此,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法律准确。3、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在对海口市范围内的石材加工厂进行专项整治中发现,一峰石材厂未经海口市环保部门批准,没有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加工石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针对尹海波及一峰石材厂的违法行为,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了《通知》,要求其暂停生产进行整改,其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要求其主动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完善有关手续。在调查终结后,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8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尹海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此后又于2008年12月1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尹海波认为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通知》的程序不合法缺乏事实根据。4、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通知》是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尹海波要求确认该《通知》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通知》是在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应急处理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也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应责令停止生产。因此,该《通知》并不违法。综上,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通知》合法有效。请求: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尹海波的申诉。
本院经再审查明,再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已经质证的证据没有新的质证意见。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
再审期间另查明,2008年9月1日,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一峰石材厂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0年7月份在海榆中线七公里处筹备建设石材加工厂,并于2002年7月份投入生产为由,立案查处该厂。同年9月11日,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张锦桐进行询问。同年9月28日,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市土环资监察字[2008]6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责令该厂停止石材加工,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或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年12月11日,该局作出市土环资监察字[2008]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停止石材加工,并告知该厂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尹海波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同年12月26日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龙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的市土环资监察字[2008]8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尹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海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期间还查明, 2009年10月10日,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海口市市级政府机构调整的通知》,将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更名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并新组建海口市环境保护局,将原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入海口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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