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再终字第6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再终字第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祥,男,1947年7月出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家石,男,1948年10月出生。
上述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华朗,男,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五女,女,193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德华,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运生,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黄石祥、黄家石与被申请人李五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原海南中院)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1996)海南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李五女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1997年8月26日作出(1997)琼民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黄石祥、黄家石不服,多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琼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2011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黄石祥、黄家石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华朗、被申请人李五女委托代理人吕德华、黄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2年8月3日,王昆女(黄石祥、黄家石的母亲)向原儋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家坐落于儋州市光村镇泊潮老村,与李五女家相邻,双方数百年来共用一条通道出入。1991年1月李五女将该通道用石砖、石块堵死,王昆女多次要求李五女排除妨碍,但李五女拒不排除妨碍,影响了王昆女家的生产、生活。遂请求:判令李五女拆除围墙,排除妨害。
李五女答辩称,一、双方争执的土地是李五女旧屋的宅基地,上边原来建有的房屋在解放前被烧毁,但仍留有围墙。王昆女的儿子黄石祥曾于1989年请当时的管区支部书记林朝军说情,想从宅基地上开通道,但被拒绝。因此,争执土地并非王昆女所称1991年1月才用石砖、石块堵死。二、该房屋是王昆女顶继的合罗妈的房屋,合罗妈于1950年去世,王昆女顶继该房屋最早也是从合罗妈去世开始的,王昆女称数百年来双方共同使用该通道是捏造事实。合罗妈、黄全厚有黄合菊(女雪)、黄合凤(女切)两个女儿,房屋也应该由黄合菊、黄合凤二人继承,王昆女及黄石祥、黄家石无权主张权利。三、王昆女长期使用的通道并非双方争执土地,而是另有通道。该通道在王昆女起诉后,被黄金利的妻子张姣女于1992年12月17日用石头堵塞,因此应追加张姣女为被告。四、王昆女在另有历史通道的情况下企图捏造事实,从李五女的宅基地上通行,因此是王昆女侵犯了李五女的合法权益。遂请求:驳回王昆女起诉。
一审判决审理查明,黄石祥、黄家石现居住管理的黄全厚、合罗妈(均已故)的房屋与李五女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相邻,现双方讼争的通道位于儋州市光村镇泊潮村李五女上述宅基地的西侧,其东至西宽2.5米,系村民生活通道。1991年李五女用石头垒墙围圈该宅基地,其后黄石祥家便改道从黄振佑与黄金利房屋之间的通道出入。黄石祥家曾多次向李五女提出异议,要求其排除妨碍,未果,黄石祥、黄家石的母亲王昆女遂于1992年9月2日(实为8月3日)向原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黄金利的爱人于1992年12月16日用石头堵塞了黄石祥家改道行走的通道。王昆女于1995年农历正月十二日病故。1995年5月2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原海南中院审理。原海南中院于1995年11月17日(实为11月27日)以(1995)海南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1996年6月28日,王昆女的法定继承人黄石祥、黄家石表示参加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黄石祥、黄家石现居住管理的黄全厚、合罗妈的房屋与李五女未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相邻,双方讼争的通道位于该宅基地的西侧,该通道是黄石祥、黄家石出入于村道的直道。李五女在未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该宅基地四周垒起石墙,给黄石祥、黄家石的出入通行造成了妨碍,其行为侵犯了黄石祥、黄家石的相邻权益,依法应拆除部分围墙,排除妨碍。黄石祥、黄家石诉请要求李五女排除妨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五女称黄石祥、黄家石的出入通道是黄振佑、黄金利家之间的通道,该通道是李五女垒石墙堵塞了争议通道后黄石祥、黄家石才改道行走的通道。李五女不同意排除妨碍,理由不当,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沿黄振佑房屋的后墙向南延伸至村道的直线为起点,向东留出1.5米宽的土地作为公共通道,限李五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通道上的石墙拆除并排除妨碍。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五女负担。该款黄石祥已预付,本院不直接退还。限李五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款付给黄石祥。
李五女不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黄石祥、黄家石居住管理黄全厚、合罗妈房屋错误。黄石祥、黄家石强行谋夺了黄全厚、合罗妈的遗屋,该房屋一直空闲,黄石祥、黄家石并未居住管理。(二)黄全厚、合罗妈遗屋的历史通道是从黄金利家北侧,黄振佑家南侧之间通往泊潮村黄屋总巷通行,而非李五女宅基地西侧的双方讼争的通道,且该通道宽度不均匀,一审判决认定讼争通道是历史通道并认定为2.5米宽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认定讼争通道是泊潮村民生活通道错误。该通道仅为李五女、黄家石、黄石祥及第三人通行的相邻通道。(四)一审判决认定1991年李五女用石头垒墙围圈宅基地后,黄石祥、黄家石便改道从黄振佑和黄金利房屋之间的通道出入错误。真实情况是1992年12月16日黄金利的爱人张姣女及其孙子用砖石、木柴等封住了合罗妈原来一直使用的黄金利家与黄振佑家之间的历史通道,企图制造黄石祥、黄家石等无路通行的表象。(五)一审判决认定黄石祥、黄家石等多次向李五女提出异议要求其排除妨碍未果错误。李五女与黄石祥、黄家石从未就此争执过,同时也没有任何人向李五女或者政府提出过任何异议。(六)一审判决认定王昆女于1992年9月2日(实为8月3日)向原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黄金利的爱人于1992年12月16日用石头堵塞王昆女、黄石祥、黄家石等改道行走的通道错误。这是法院主观臆断,黄石祥、黄家石并未举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黄石祥、黄家石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伪证,其所主张的理由和事实不存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泊潮村的格局是历史自然形成的,政府从未核发过村民宅基地及房屋的有效证件。如果否认历史格局则本案属于使用权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再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遂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驳回黄石祥、黄家石诉讼请求。三、依法追加张姣女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其排除障碍,恢复合罗妈遗屋的历史通道。四、本案诉讼费用及李五女支付的合理费用由黄石祥、黄家石及第三人张姣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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