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琼民再终字第6号(2)
黄石祥、黄家石答辩称,一、坐落于光村镇泊潮村的房屋是其继承的黄全厚的财产,坐落向西,与李五女的宅基地相毗邻,其日常生产、生活都是走本案讼争通道。该通道解放前即存在,是双方长期以来共同使用的通道。一审判决认定该通道是历史通道,李五女对此予以否认是没有根据的。二、1991年李五女堆积石块等堵塞通道时,黄石祥、黄家石与母亲王昆女曾多次要求居委会解决问题并制止李五女,管区支部书记林朝军也曾到现场当面制止,但李五女仍将通道堵死。之后,王昆女也多次找居委会要求解决通道问题。因此,李五女称双方在1991年前从未争议过通道问题与事实不符。三、1991年李五女用石头石块围住宅基地后,王昆女被迫改道从黄振佑和黄金利家的小巷出入。1992年12月16日,黄金利之妻张姣女用砖石堵死巷口,王昆女无法再从此处出入,遂向法院起诉。黄金利与黄振佑家之间的小巷并非历史通道,李五女辩称黄金利与黄振佑家小巷是黄石祥、黄家石家历史通道,与事实不符。遂请求:驳回李五女上诉,责令其拆除围墙,排除妨碍,恢复双方共同使用的宽2.5米的直行通道原状。
二审判决审理查明,李五女与黄石祥、黄家石讼争的通道位于儋州市光村镇泊潮村,东面与李五女宅基地相连,北面与黄石祥、黄家石管理的黄全厚、合罗妈的房屋院子相邻,西面与黄金利家的小屋相接,西北端与黄振佑房屋的后墙相邻。1927年以前,李五女之夫黄德兴的父亲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1928年房屋被火烧毁后该宅基地至今一直空着,曾有路从该宅基地上通过。80年代初,李五女在该宅基地上垒起围墙,后黄石祥、黄家石家的行走通道是从黄振佑、黄金利家之间通过,至今未变。
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五女未取得宅基地合法使用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反映出该村宅基地状况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一审判决认定1991年李五女用石头围墙,也缺乏足够证据。1980年初李五女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起围墙后,黄石祥、黄家石家便从黄振佑与黄金利家之间的通道通行,黄石祥、黄家石请求判令李五女拆除围墙,排除妨碍,没有充分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且黄石祥、黄家石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李五女诉请驳回黄石祥、黄家石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张姣女于1992年12月16日堵塞黄石祥、黄家石家行走的通道与本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黄石祥、黄家石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遂判决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南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石祥、黄家石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黄石祥、黄家石负担。李五女已预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限黄石祥、黄家石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李五女。
黄石祥、黄家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其继承的黄全厚的房屋与李五女宅基地相毗邻,本案争议的通道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其日常生活的通道。该通道在黄金利屋后与李五女屋前之间,长约18-19米,宽约2.5米,是一条直道。原房东黄全厚、合罗妈一家生前也是从该通道出入,解放初期泊潮乡政府设在此屋,乡村干部也是从这条通道出入。该事实有多位村民可以证明,且黄金利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也表明黄金利家与李五女家之间是一条道路。该道路1991年被李五女堵死的事实有一系列证据证明,黄石祥、黄家石现已无法正常进入自家房屋。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儋州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2月13日下文注销了李五女持有的儋国用(光村)字第0127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二、二审判决认定李五女建围墙时间为1980年初是错误的,李五女是1991年用石砖、石块砌成围墙堵死通道的。黄石祥、黄家石的母亲王昆女于1992年8月3日向原儋县人民法院起诉,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是排他性、无期限的权利,依附于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因此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三、二审判决认定张姣女于1992年12月16日堵塞黄石祥、黄家石行走的通道错误。黄石祥、黄家石的母亲王昆女1992年8月3日已向原儋县人民法院起诉,张姣女1992年12月16日围堵自家宅基地与本案无关,黄石祥、黄家石家行走的通道是本案讼争的李五女家与黄金利家之间的道路。四、二审判决后,李五女立即在公共通道上建房屋,致使黄石祥、黄家石等十多年无路回家。十多年来,黄石祥、黄家石一直在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高院)在1998年11月13日立案复查后,于1999年4月23日举行再审听证会,后海南高院领导和法官也多次到现场勘查,但海南高院不依法判决或裁定,却于2002年12月20日以(1999)琼高法民申字第7号文告知黄石祥、黄家石“本案作撤案处理”,并称已经向儋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要求黄石祥、黄家石向儋州市人民政府联系。海南高院(1999)琼高法民申字第7号文同一个文号却有两个内容,给儋州市人民政府的是“司法建议”,给黄石祥、黄家石的是“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且给黄家石、黄石祥发出的(1999)琼高法民申字第7号文有2002年12月20日和2001年2月28日两个时间。2005年12月19日,海南高院又向黄石祥、黄家石发出(2005)琼民监字第193号通知书,仍坚持认定是黄金利家占用了黄石祥、黄家石家的公共通道。综上,李五女堵塞了黄石祥、黄家石出入必经的唯一通道,阻碍了黄石祥、黄家石的正常通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遂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排除妨碍,开通本案讼争的2.5米通道,以利于生产、生活。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