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再终字第7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琼民再终字第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杨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方锦,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小翔,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多菲,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海南星河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煌,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海南省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简称文化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华泰物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公司)、海南星河贸易公司(简称星河公司)房地产合作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5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作出(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华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05)琼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撤销(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海口中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文化公司、星河公司、华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13日本院作出(2007)琼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化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0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09)琼民申字第52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何浪担任审判长、夏艳和蔡少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悦、委托代理人卢方锦,华泰公司委托代理人甘小翔、刘多菲到庭参加诉讼。星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2010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10)琼民再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2011年3月24日本案恢复审理。因合议庭成员何浪调离本院,本院重新组成由夏艳担任审判长、蔡少云和王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11年6月7日因合议庭成员王山生病,本院再次重新组成由夏艳担任审判长、蔡少云和王显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均同意不再开庭的情况下恢复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9日,文化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海口中院作出(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后,2005年12月21日本院以(2005)琼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海口中院重审。重一审中文化公司请求:1、解除与星河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关于缓建文化大厦问题的协议书》、《关于缓建文化大厦问题的补充协议》。2、判令星河公司立即返还位于海口市海秀路22号的2251.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文化公司;判令星河公司偿付给文化公司“新世界购物城”第一、二层租金(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止)750万元以及第三层的租金收益200万元(从1995年8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计950万元;判令星河公司偿还欠款371920元,判令华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星河公司、华泰公司将共同占用的商场土地返还给文化公司。4、确认“新世界购物城”一共三层归文化公司所有。5、判令星河公司、华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重一审中星河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文化公司返还星河公司投入到文化大厦项目中的6207731.5元。2、文化公司返还星河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335880元(从1992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3、文化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费。
2006年11月17日,海口中院作出(2006)海中法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查明,1989年8月海口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以市国规(1985)69号批复确认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在海秀路白坡旧址5亩土地归文化公司使用,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2年1月13日,海南省文化广播体育厅(简称文体厅)作出琼文发字第(1992)9号《关于开发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旧址的决定》,决定将开发原广东省民族歌舞团旧址任务,交给本系统具有房地产经营权的星河公司。同日,星河公司与文体厅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星河公司负责在该地建造一幢2万平方米、高20层以上的主楼和一幢4000平方米的附楼,该项目预计投资4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由星河公司贷款解决。文体厅同意用该地及建成的“文化大厦”主楼、附楼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文体厅不负任何经济责任。该项目以文体厅名义报建,建成以后,该地土地使用权依然归文体厅所有,项目经营权归星河公司,经营期限为七十年,盈亏由星河公司自负。文体厅向星河公司提供该地的完整资料,并协助星河公司办理有关手续;院内现有住户的搬迁安置工作由星河公司负责,安置费用由星河公司支付,每户安置费用每月1000元标准无偿拨给文体厅;项目建成后,星河公司负责从附楼中无偿划出3000平方米住房交由文体厅安排,主要解决搬迁户使用,同时考虑到这块地原委托文化公司管理,主楼建成后,星河公司应划出其中的两层归属文化公司使用,星河公司向文化公司收回两层的土建工本费,星河公司应同文化公司签订相应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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