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再终字第7号(2)
1992年5月26日,星河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文体厅同星河公司1992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第七条中“主楼建成后,星河公司应划出其中两层归属文化公司使用,星河公司向该公司收回两层的土建工本费”条款,改为“主楼建成后,星河公司从主楼中无偿划出1000平方米归属文化公司使用(其中商场占200平方米)”;将文体厅和星河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的“项目建成后,星河公司负责从附楼中无偿划出3000平方米住房交文体厅安排”改为“项目建成后,星河公司负责从附楼中无偿划出2000平方米交文体厅安排和无偿将1000平方米交文化公司使用,其余归星河公司所有和经营。文化公司和星河公司所得部分,均有使用权70年”;星河公司同意借200万元给文化公司使用,使用期至大楼建成交付使用时止,借款按星河公司向中行贷款建设该项目的利率计算利息;文化公司在主楼中分得的1000平方米和附楼中分得的1000平方米归其所有,自主经营;星河公司的责任是负责该大厦和住宅楼的兴建策划和全部资金筹集,承担建设过程中的一切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风险;协议生效后三天内,星河公司先借给文化公司20万元,一个月内再借给文化公司3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2个月内付清,文化公司负责将该地的完整地权文件资料复印件等交给星河公司,文化公司必须将该地的完整地权资料原件交银行抵押;在建楼期间,从文化公司搬迁之日起星河公司付给文化公司每月5000元作为文化公司租房办公和职工住宿费用。1992年5月30日,文体厅作出琼文函字(1992)138号批复,同意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签订《协议书》的内容。1992年7月,文化公司将上述合作用地的红线图及政府批文两份原件交给了星河公司。1992年7月22日星河公司以位于海口市海秀路22号5亩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1000万元,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992年7月31日,星河公司将206万元转入文化公司帐户。1993年6月2日,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向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作出了《关于同意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合作建楼的批复》,同意文化公司提供2943.16平方米所属用地,由星河公司投资,双方合作兴建“文化大厦”。后文化公司将上述2943.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的2251.52平方米过户至星河公司名下,其余691.64平方米仍在其名下,并于1996年1月分别办理了使用权人为星河公司的“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648号”土地使用证,和使用权人为文化公司的“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649号”土地使用证,上述两份土地使用证中均注明2943.1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为共有使用权。星河公司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上述两份土地使用证和合作建房用地手续过程中,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费及城建费等共计2175430.50元。
1993年7月10日,文化公司、星河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原定星河公司拨给文化公司的租房搬迁办公费从每月5千元改为1万元,从7月份起计算至楼房建好交付使用时止;将星河公司借给文化公司200万元改为20万元作为星河公司无偿给文化公司的补偿费,其余180万元是借款,借款按照银行利息标准计付利息,计息时间定为从文化大厦楼房基础动工之日起计至楼房建好交付使用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如楼房建设超过两年,超出时间不计利息)。文化公司、星河公司均依约履行了上述协议,并向海口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受让用地手续。同年9月,文化公司、星河公司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受宏观调控影响,海南房地产市场严重不景气,双方合作之项目迟迟未动工兴建。
1995年6月3日,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签订一份《关于缓建文化大厦的协议书》(简称《缓建协议》),约定双方同意暂缓动工兴建文化大厦,缓建期四年。缓建期间由星河公司全权负责对文化大厦用地与第三人合作兴建临时商场,其经营所得用于支付搬迁户房租、银行利息及有关费用开销;星河公司每月增拨1万元给文化公司作为追加搬迁费(一年两次付清),直到停止上述经营活动为止。
1995年6月26日,星河公司和华泰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星河公司出土地,华泰公司出资在“文化大厦”的用地上兴建二层购物城,建筑面积1796平方米,合作期限从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星河公司固定分得商场面积600平方米,从每一层分别各300平方米垂直划分,其他面积归华泰公司,华泰公司和星河公司各自经营所分得的商场;该商场(即现在的新世界购物城)经营期限届满后,如该地原规划项目文化大厦需要上马时,双方应同时做好搬迁工作,同时将商场拆除,如该文化大厦项目还不考虑上马时,双方可以按原有的合作基础继续经营下去,延长的时间直到该商场全部拆迁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即投入资金建成购物商城,并代星河公司垫付了文化大厦项目的用电增容及三通一平基础设施费用。1996年2月海口市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星河公司将位于海秀大道22号1533.34平方米用地租给华泰公司作为临时商场用地,期限从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0日止。缓建文化大厦四年半期限届满,“新世界购物城”仍由星河公司和华泰公司继续租赁经营。华泰公司与“新世界购物城”众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期限至2004年年底。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