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琼民再终字第7号(3)
1995年8月25日,文化公司、星河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缓建文化大厦问题的补充协议》(简称《缓建补充协议》),约定从1996年6月30日起,追加的每月1万元搬迁费随星河公司出租新世界购物城铺面价格的上升幅度而增加;星河公司同意将其与华泰公司合作新世界购物城第三层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分得的利益全部转给文化公司所有。其经营和分利问题,由星河公司负责和合作方谈妥;文化公司同意在原定文化大厦缓建四年的基础上,增加半年时间作为该购物城的筹建期。即文化大厦缓建期间自1995年6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止,期满后二十天内,该购物城由星河公司和合作方负责拆除干净的原地交还文化公司和星河公司合作使用。如不按时拆除该购物城由文化公司接收,归文化公司所有。上述协议签订后至1999年12月,星河公司共支付文化公司搬迁费681090元,尚欠搬迁费708910元。
1999年9月22日,文化公司以其与星河公司订立的合同无效为由,将星河公司列为被告,华泰公司为第三人,向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星河公司交回土地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该院审理后作出(2001)振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二、星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作地2251.52平方米的使用权退还给文化公司;三、星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拖欠的搬迁费708910元支付给文化公司;四、星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经济损失(从1999年12月2日至搬出新世界购物城止,以每月2万元计付)支付给文化公司;五、文化公司与第三人华泰公司重新合作经营“新世界购物城”,合作的具体事宜,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六、驳回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海口中院审理后作出(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星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1999年12月前尚欠的搬迁费708910元支付给文化公司,2000年1月1日起的搬迁费星河公司仍按约定支付给文化公司;三、星河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四、驳回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文化公司仍不服,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再审后认为“本案合作合同是履行还是解除,涉及到新世界购物城善意投资者的利益,在赔偿和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前,解除《协议书》,必然损害到诸多投资新世界购物城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看,都不宜马上解除《协议书》及相关合同,海口中院也是基于此点考虑,才作了不解除合同的判决。另外,华泰公司和众租户的租赁合同,到2004年年底到期,届时,文化公司与星河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解除障碍消除。”遂作出再审判决:维持海口中院(2001)海中法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另查明,星河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因欠款纠纷一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简称美兰区法院,即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美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判决星河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欠款1883701元及其利息损失。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星河公司未履行判决,华泰公司向美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星河公司与华泰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星河公司欠华泰公司1883701元,同时星河公司同意应支付给华泰公司的利息为150万元,二项合计3383701元;星河公司将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22号文化大厦项目的土地2251.52平方米及配电房等设施作价358.3701万元抵偿给华泰公司(其中土地317.32万元,配电房及设施41.0501万元),文化大厦项目由华泰公司负责继续开发。为此, 美兰区法院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04)美执字第56-2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星河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22号面积为2251.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Q1648]及配电房等设施归华泰公司所有,并于2004年9月29日向海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该局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华泰公司名下。2004年11月11日,文化公司遂起诉本案,并向海口中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星河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海口中院于同年11月26日作出(2004)海中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并于同年11月29日向海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送达了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外,依据美兰区法院(2003)美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华泰公司在出资与星河公司合作兴建“新世界购物城”中,垫付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费1883701元。对于双方争议的“新世界购物城”2000年1月1日以后的租金收益,海口中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新世界购物城”各层商业出租面积、租金标准及租金收益金额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机构于2004年7月27日作出(2006)海中法鉴定第045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新世界购物城”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418.34平方米,其中第一层为1558.29平方米,第二层为1583.46平方米,第三层为1276.59平方米。根据该鉴定报告确认的各层各年度租金价格标准计算结果,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期间该商城第一、第二层租金收益总额为 16921570元,其中2004年后年均月租金标准为第一层111元每平方米、第二层为53元每平方米、第三层为11元每平方米,故2004年后“新世界购物城”总计年均月租金标准为28497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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