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民抗字第26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抗字第26号
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琼海瀚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米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兵,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文海丹,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琼海瀚海有限公司(简称瀚海公司)与被申诉人文海丹拖欠酬劳费纠纷一案,原告文海丹于2007年9月19日向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瀚海公司支付代理费、差旅费125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劳务费和差旅费125万元。该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7)琼海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瀚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瀚海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1)琼检民行抗字第1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2011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1)琼民抗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绍维、吴冬燕到庭支持抗诉,申诉人瀚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兵、赵振华、被申诉人文海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海丹一审起诉称:1997年10月,被告瀚海公司所有的位于琼海市博鳌海滨旅游区内的瀚海度假村财产,遭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告认为法院强制执行错误,开始申诉,并委托原告个人处理其申诉事务。1997年至2001年间,原告为被告展开了艰苦的申诉工作,并为被告垫付了巨额差旅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诉经过审查,于2001年作出了( 1999)执监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江苏省盐城市中院对财产的强制执行错误,并决定执行回转、恢复原状。2001年1月17日被告根据原告数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实际付出情况,决定付给原告报酬费及垫付的差旅费计人民币1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于被告财产变现得款时五天内予以支付。2007年8月6日,被告进行股权转让变现取得首期款1500万元,其承诺支付原告费用的条件成就,经原告催付,被告没有主动履行其承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并申请对被告账户中的存款125万元进行保全。为此,原告文海丹提供了以下证据:一、1、2001年1月17日瀚海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2、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监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3、《进账单》一份;4、《协调纪要》一份。二、证明瀚海公司参与申诉其财产遭到江苏省盐城中院强制执行纠纷一案的证据:1、1997年10月4日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一份;2、代为完成的法律文件:①申诉书、异议书、声明书;②关于请求制止盐城中院乱执行我公司财产情况的报告;③举报书;④致李鹏委员长的请求书。证明瀚海公司的关联企业委托文海丹参与江苏省盐城中院强制执行瀚海公司财产纠纷一案的证据:1、1997年10月7日琼海太平洋旅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2、1997年10月10日完成的《再审申请书》一份;3、盐城中院执行法律文书一份;4、协助琼海市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0日提出的《关于协助执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意见》一份;5、公告、通告共三份。三、1、琼海市人民法院(1997)琼海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文海丹担任该公司的代理人);2、海南中院(1997)海南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文海丹担任瀚海公司的代理人);3、海南中院(2002)海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文海丹担任瀚海公司的代理人);4、《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各一份。四、瀚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9张。
被告瀚海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被告瀚海公司辩称,1、原告文海丹作为律师,私自收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2、原告出示的《承诺书》是伪造的,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串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符传琼出具的,上面没有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周焕朝的签名。3、原告文海丹是担任过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而且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被告对另外办理的案件的代理费已付给原告了。被告没有委托原告代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回转申诉一案。4、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承诺的给付款额是被告的赠与表示,赠与款额尚未给付,被告有权决定收回赠与承诺。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被告瀚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一、海南瀚海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1993年3月8日开业登记文件: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2、存款(资金)证明书;3、资本信用证明;4、琼海分公司章程。其证明海南瀚海琼海分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投资到位,并经过验资。二、琼海瀚海有限公司1997年1月22日重新验资文件:1、公司重新注册(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3、股份转让协议书;4、海口瀚海有限公司的声明书。其证明琼海瀚海有限公司的股东周焕朝本人受让股权后在海口瀚海分公司的基础上设立。三、琼海瀚海有限公司1997年6月23日变更登记文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修订本;3、周焕朝的股份转让申请书;4、股东会议决议书。其证明原股东周焕朝已将其公司股权66.4%转让给符传琼拥有,并且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四、琼海瀚海有限公司2001年 1月28日变更登记文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修订本;3、李明的股份转让申请书;4、股东会会议纪要。其证明原股东李明的16.8%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在祝青海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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