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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抗字第26号(5)
申诉人瀚海公司同意抗诉机关的意见及理由,并补充了新的意见和相关证据。瀚海公司认为,出具《承诺书》的目的是为了套取瀚海公司与于道平共管账户的1500万元,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瀚海公司提交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南一中执字第16—26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已判决瀚海公司返还1500万元及其利息给于道平并已执行。
被申诉人文海丹再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抗诉理由不成立。理由是:一、关于《承诺书》约定给付的“酬劳费和差旅费”是否实为“律师代理费”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应当按照《承诺书》明确约定的费用性质予以认定。1、《承诺书》是真实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抗诉书》认为“文海丹自始就是以律师的身份为瀚海公司进行法律服务,瀚海公司与文海丹形成的系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据此得出“瀚海公司承诺支付的酬劳费及差旅费实为律师代理费”的结论,是一种逻辑推理结论,并没有哪一份证据证明“酬劳费、差旅费就是律师代理费”。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申字第284号民事裁定书也对瀚海公司所持的这一申诉理由,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为由裁定驳回。3、答辩人曾经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瀚海公司形成法律服务关系。但是,答辩人在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另外以自然人身份为瀚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琼海市太平洋旅游公司等单位的老板们提供智慧服务、传递文件物品、代筹借款、垫付差旅费等劳务和垫付金钱,则是答辩人个人获得瀚海公司承诺的债的根据。《承诺书》中“酬劳费及差旅费”是针对个人的智力劳动、跑腿活动、代筹借款、垫付差旅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作出承诺,并不是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给付律师代理费的承诺。律师代理费已有瀚海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应企业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理》另行约定办理,与《承诺书》约定给付答辩人个人的费用范围无关。二、假设按照《抗诉书》的认定,将“酬劳费及差旅费”认定为律师代理费,那么,即使瀚海公司承诺将“律师代理费”支付给律师个人,也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该承诺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抗诉书》引用的《律师法》第35条第1项关于“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规定违反它则为无效,而且违反它的后果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文海丹律师违反上述《律师法》规定,则应接受《律师法》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不因此导致瀚海公司承诺给付的“律师代理费”无效。如果由此导致瀚海公司承诺给付的“律师代理费”责任被免除,则无异于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是相违背的。三、《抗诉书》以“瀚海公司与于道平签订的《资产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理由,认为《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是不了解瀚海公司曾经多次融资成功的事实所作出的错误认定。1、早在2001年5月21日,瀚海公司就与海口华记典当行签订《借款合同》,以其博鳌土地60419.5平方米和房产3994.24平方米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向华记典当行借得230万元(该借款本金合计959万元于2007年8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于道平支付的1500万元中扣划偿还),故《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只是因为瀚海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不告诉答辩人,答辩人于2007年9月份知道此事后,才起诉追偿本案债务。《承诺书》约定融资成功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2、2004年5月11日瀚海公司与海新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364万元在公司融到资金或者出让股份时支付”的付款条件,与《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一样的。对此,在于道平1500万元汇到瀚海公司账户之后,瀚海公司向海新律师事务所出具《确认书》,声称364万元的支付条件成就,继而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书,且法院已从1500万元中扣划29万余元用于执行该案。由此可见,瀚海公司承认《承诺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3、瀚海公司与于道平签订的《资产股权转让合同书》虽然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无效,但是,瀚海公司并没有要求所有的使用该1500万元偿还债务的债权人退回无效合同之款,而是另行通过其他融资方式筹措资金1800万元偿还于道平1500万元的本息。由此可见,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1500万元仍然归属瀚海公司,属于以无效合同方式取得之款项,其情形完全符合《承诺书》约定的“以其他方式变现”的付款条件。4、2009年12月22日,瀚海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公司原注册资本金由300万元增至1000万元,引入新股东李米德、孙文轩、全崇标、王荣胜,新股东占有公司股权70%,周焕朝的股权减少为2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米德。该增资扩股业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瀚海公司因此融得新的注册资本金700万元(实际上,周焕朝通过名为增资扩股实为转让股权的方式已经获取几千万元资金,归还于道平之1800万元正是来源于此)。这也是《承诺书》约定之付款条件已成就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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