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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民再终字第4号
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琼民再终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抗诉审被申诉人):李文博,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学智,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森,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系李文博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抗诉审申诉人):海南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抗诉审申诉人):海南银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在建,总经理。
俩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新俊,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文博与海南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公司)、海南银屏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银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海中法经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国泰公司与银屏公司均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琼检民行抗字第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2月5日作出(2009)琼民抗字第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琼民抗字第7号再审民事判决。李文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09)民再申字第133号民事裁定,指定我院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文博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森、董学智,被申请人国泰公司、银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4月1日,一审原告李文博起诉至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称,原告与国泰公司、银屏公司于1995年12月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国泰公司100万元,期限三个月,到1996年3月28日偿还本金及利息120万元。合同到期后国泰公司如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则银屏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海甸岛的银梦别墅802房代为偿还债务。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借款。合同到期后,国泰公司未能按约还款。1996年10月20日,原告与国泰公司、银屏公司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国泰公司用银屏公司向其抵债的银梦别墅802房抵债给原告。之后,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于2000年10月20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为此支付了有关税费60256.37元。入住后,原告收到一审法院裁定书,通知其该房屋已于1994年因另案债务纠纷被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要求其搬出该房屋。原告认为两被告明知房屋已经被查封仍与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已经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负担房屋过户费用等损失。
被告国泰公司、银屏公司共同答辩称:1、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1995年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也并未借款给它们,借据是因为原告欺诈而出具的,且约定利息远高于法定利息。2、一审法院1994年的查封不合程序,未将有关文书送达房产部门,原告一直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未经法律或行政手段予以变更,其产权证书是合法有效的,并无损失。
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5年12月2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国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国泰公司支付该笔借款。借款期限自1995年12月28日至1996年3月28日,借款期满后,国泰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如到期国泰公司不能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银屏公司愿意以位于海甸岛沿江四西路26号银梦别墅802房抵债给原告。国泰公司作为借款人,银屏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国泰公司未能向原告归还借款。1996年10月20日,原告与国泰公司和银屏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国泰公司用银屏公司向其抵债的银梦别墅802号房抵债给原告;两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有关税费由原告支付。之后,原告委托海南旺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理了抵债房产的过户手续,2000年10月20日,原告领取了房产部门颁发的银梦别墅802号室的房产证,并为此支付了有关税费共计60256.37元。
另查,本案争议的银梦别墅802房原系被告银屏公司名下的房产。 1994年,一审法院已经依据债权人武汉企业管理协会的申请,以(1994)振告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时已经向房产部门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2001年7月20日,一审法院以(1995)振执字第29-1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房屋按评估价人民币982425元进行拍卖,拍卖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企业管理协会的相应债务。原告和银屏公司在知晓该裁定内容后均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作出(1995)振执字第29-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及银屏公司的异议申请,并委托海南亚奥国际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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